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杨帆)近日,海南省检察院联合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海南省高级法院出台《受贿类犯罪案件证据指引(试行)》(下称《证据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受贿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工作。

《证据指引》共包括一般规定、主体身份、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涉案财物、案件量刑情节、证据综合审查、附则等8章54条。主体身份部分涵盖了证明自然人身份、职务职责和单位犯罪主体的证据内容。客观行为部分列举了一般受贿、索贿、斡旋受贿、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单位受贿等6种一般情形的受贿证据审查重点内容,以及市场交易型受贿、挂名领薪型受贿、“借鸡生蛋”型受贿等10种特殊情形的受贿证据审查重点事项。涉案财物部分从财物来源、实物价值认定、外币认定、有价证券等9个方面阐述了证据收集审查重点。

《证据指引》强调,监察机关、检察院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原则,对已调查终结、拟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须逐级推进,要在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确认的基础上,注意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整体是否充分、符合逻辑,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监察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视自辩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