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化名)于两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健康告知环节,对于“是否曾患有肺部疾病或检查异常”的询问,刘先生认为自己肺部一直健康,无相关病史,故勾选了“否”。
一年半后,刘先生因咳嗽、痰中带血就医,经CT检查及穿刺活检,不幸被确诊为“肺鳞癌”。他立即住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调取了刘先生投保前一年在单位组织的常规健康体检报告。该体检包含胸部X光片(DR),报告结论处写道:“双肺纹理稍增粗、紊乱,建议必要时CT进一步检查。”刘先生当时未觉不适,也未按建议进行CT复查。
保险公司基于此份胸片报告,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为:胸片检查已发现刘先生肺部存在“纹理增粗、紊乱”的异常表现,这属于肺部健康状况的异常信号,与后来发生的肺癌可能存在关联。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此异常,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体检胸片报告中常见的、非特异的“肺纹理增粗”描述,是否构成必须告知的“肺部检查异常”?其未告知能否正当化对“肺癌”的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一份普通体检报告中影像学描述的定性:如何评价“肺纹理增粗、紊乱”这一在放射科报告中极为常见的描述?它是否达到了保险法上需要主动告知的“重要健康异常”的程度?保险公司能否仅凭此描述建立其与肺癌的关联并拒赔?
保险公司试图构建“有异常描述(无论多轻微)→ 可能预示问题 → 应告知 → 未告知 → 有权拒赔重大疾病”的宽松逻辑链。
君审律所律师则从该描述的医学意义和法律相关性入手,进行了精准反驳:
- 剖析“肺纹理增粗”的普遍性与低特异性:律师援引放射诊断学知识指出,“肺纹理增粗、紊乱”是胸部X光片上非常常见的描述性术语,其成因众多,绝大多数为良性改变,例如慢性支气管炎、长期吸烟、粉尘接触、甚至拍摄时的呼吸状态等,都可能造成此表现。它通常不代表明确的器质性疾病,更不直接指向肿瘤。放射科医生出具“建议必要时CT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恰恰说明该发现的不确定性和非特异性,需要更精确的检查来澄清。将此种普遍存在的、意义模糊的影像学描述视为必须告知的“疾病”或“重要异常”,是对告知义务的无限扩大。
- 严格区分“影像学描述”与“临床诊断”:律师强调,健康告知询问的是可能影响风险评估的健康状况。“肺纹理增粗”是放射科医生的影像学描述,而非临床医生给出的诊断。刘先生投保前无任何呼吸道症状,临床也无任何诊断。要求一个普通人理解并告知此类专业的、非诊断性的影像描述,超出了合理期待,也不符合“询问告知”制度的本意。
- 论证未告知事项与肺癌之间缺乏可证明的因果联系:这是抗辩的关键。律师指出,从医学上讲,普通的“肺纹理增粗”与一两年后发生的“肺鳞癌”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可证实的病理发展关系。肺癌的发生是一个多因素、多阶段的复杂过程。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刘先生后来的肺癌就是由投保前那次胸片上的“纹理增粗”发展而来,这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其关联主张纯属没有科学依据的猜测。
- 质疑“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推断: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对于一份仅提示“肺纹理增粗”的胸片报告,其标准核保操作是“拒保肺癌责任”或“拒保”。这种报告在常规体检中大量存在,若都导致拒赔,将严重背离保险的大数法则和互助原则。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黄骅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提交了对比鲜明的证据:投保前的胸片报告(结论为描述性建议)和确诊肺癌的CT报告及病理诊断(金标准)。律师的重点在于向法庭阐明两者性质的根本不同:一个是非特异的筛查提示,一个是明确的恶性诊断。律师可以邀请放射科或呼吸科专家辅助说明“肺纹理增粗”的临床意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
- 刘先生投保前胸片报告所示“肺纹理增粗”,属于常见的、非特异性的影像学表现,其本身并不构成明确的肺部疾病诊断。
-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表现与刘先生后来罹患的肺癌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
- 保险公司也未能充分证明,如果知悉该胸片报告情况,就会对刘先生本次肺癌的承保作出不同的决定。
- 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刘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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