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局移交的线索,前往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名下粤Exxxxx轻型罐式货车涉嫌挂靠经营开展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x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经查,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由胡x荣出资购买,实际使用人为胡x荣。2025年2月15日起,胡x荣将该车挂靠在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租车协议》,约定每个月由胡x荣向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实为挂靠费用)4200元。该车日常经营性运输的驾驶员为胡x荣、押运员为胡x勇,二人均在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但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未向胡x荣、胡x勇支付工资报酬。
挂靠期间,该车实际由胡x荣支配使用,日常经营性运输由胡x荣承运,运输任务由胡x荣调度、安排;该车日常燃油、维修等费用均由胡x荣承担,实际运输的运费由胡x荣收取;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未对该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每个月收取胡x荣挂靠费用4200元,收取了4个月,共计16800元。
【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挂靠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接受胡x荣粤Exxxxx车辆的挂靠,该车的财务支出和收入由挂靠人胡x荣支配,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未实际组织实施该车的运输生产,未向该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支付工资报酬,未对该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违反了《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19日对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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