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日本跳得很欢,一边在与那国岛部署射程超1000公里的导弹,一边叫嚣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而且准备解禁无核三原则。这一系列有预谋的事件串联起来,就不难发现,高市早苗政府彻底变成军国主义狂热的支持者,疯狂的向右转。再不出手就来不及了!
近期中国对日本的制裁完全符合国际法,在波茨坦公告中明确规定不许日本发展军用工业,更不许其出口武器。现在我们应该担心日本会不会狗急跳墙,搞突然偷袭,毕竟日本有能制造6000枚核弹的钚!
所以我们完全可以依据国际法,对日本的军队部署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毕竟以色列、美国在没有安理会支持与国际法为依据的基础上已经对其他国家进行了入侵。
我们完全可以依据国际法和中国安全法,对一切危害我们国家利益的敌人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因为我们有这个实力,也需要震慑一些敌对的宵小!
丛林法则一直适用国际关系,我们不用不代表我们放弃使用,既然美国已经打了样,我们也就可以放心使用了!
下面是二战后国际法对解除日本武装的规定,请大家参阅!
一、《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苏联随后加入)
- 第6条:永久铲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权威及势力,彻底驱除穷兵黩武主义 。
- 第9条:日本军队必须完全解除武装,官兵返乡,过和平生产生活 。
- 第11条:仅允许维持经济必需及偿付赔款的工业,严禁可重新武装的工业。
- 第13条:要求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提供充分保障 。
二、《日本投降书》(1945年9月2日)
- 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所有条款,将解除武装等义务转化为法律承诺。
- 命令所有日军停止作战、原地待命、彻底缴械,武器装备移交盟军指挥官;严禁破坏装备、舰船、飞行器、军需设施等 。
三、《日本国宪法》(1947年5月3日生效)
- 第九条: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解决国际争端;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交战权。
四、《联合国宪章》(1945年)
- 第107条(敌国条款):不取消或禁止对二战中敌国(含日本)因战争采取或授权执行的行动,为约束日本军事力量提供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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