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快了吗?湖北咸宁,一90后男子在社交媒体上交友,知晓女子丈夫出差后,跨城赶来约其宾馆喝酒,而且还送对方钛合金的项链,当两个人酒足饭饱之后,没发生关系,却遭到对方拒绝,女方报警之后,司法机关认定其实施强奸未遂获刑一年半!网友纷纷追问:怎么脱的衣服?条件未谈妥?

据红星新闻报道称,在得知对方的丈夫出差后,1996年出生的男子王某将女子李某(化姓)约至酒店房间内吃饭喝酒,遭李某拒绝。

不过次日下午,王某还是驾车从武汉市出发到达李某所在的通城县,入住某城市便捷酒店后约李某见面。

之后,杨某点了外卖,有4个菜,还有不少的啤酒,其间王某还给李某戴上了一条合金项链,后王某不顾李某大声呼救等反抗行为,对李某实施强奸,但由于李某持续反抗,王某未能得逞。

案发之后,一审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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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女子不愿意,为什么要单独去酒店和男人会面,并吃饭喝酒?应该在公共场所会面。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虽然同情被害人,但已婚女人到外男酒店房间吃饭喝酒,女人丈夫会咋想?夫妻间会没隔阂?

也有不少网友调侃:太奇怪,一起喝酒一起开房,还一起坐在床边戴项链,最后结果是强奸未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赴约喝酒≠同意发生性关系,“肯定性同意”是法律底线!

首先,《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而法律采用“肯定性同意”原则——只有清醒、明确、自愿的同意才有效,沉默、不反抗不等于同意,赴约喝酒更不能推定默许。

司法实践中,从未有法律规定“单独赴约”会丧失性自主权,不能用道德评判替代法律认定。

评论区中,很多网友疑惑“不愿为何单独去酒店”,但在法律层面,被害人的社交选择与是否同意性行为毫无关联。

本案中,李某虽赴约并饮酒,但当王某实施侵犯时,其“大声呼救+持续反抗”已明确表达拒绝,这种反抗行为正是“违背意志”的关键证据。

第二,强奸未遂也是犯罪,“未得逞”不代表免责!

首先,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

强奸罪的“着手”并非仅指最后一步,王某不顾反抗拉扯、胁迫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实行行为的开始。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调侃“没发生关系却判刑”,这是对犯罪形态的典型误解。由于李某的反抗(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得逞,完全符合强奸未遂的构成要件。

所以说,一审法院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正是基于其主观犯罪故意和客观实行行为的综合评判,合法合理。

第三,已婚身份不影响维权,道德争议不能抵消犯罪事实!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性自主权不受婚姻状况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裁判的核心是评判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而非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完美。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强调,不能以被害人的身份、行为为由减轻侵权者的责任。

有网友热议“已婚女性赴约不妥”,但婚姻状况既不影响被害人的维权资格,也不能减轻加害人的犯罪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李某存在社交边界模糊的问题,也只能算是道德层面的讨论,不能成为王某实施侵害的借口。

最后,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对男性而言,“对方不拒绝”不等于“同意”,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他人意志强迫发生性关系;

对女性来说,社交中应守住安全边界,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而对网友而言,评判案件应坚守法律底线,不 victim-blaming(受害者指责)才是文明社会的共识。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性自主权是每个人的核心权利。你如何看待这起案件?欢迎在评论区@何律普法​留言讨论,跟着何律师一起学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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