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河南汝州的王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在与浙江车莱电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车莱电公司”)签订《合伙人协议书》、缴纳17.8万元合作费后,发现该公司涉嫌假冒中国·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人民电器集团”)名义进行招商宣传,涉嫌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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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场,现场画面有人民电器集团标识和字样(王先生提供)

更令王先生不解的是,其考察期间被安排参观的竟是人民电器集团的生产车间,现场还出现了印有“人民电器集团和车莱电公司集团”字样的充电桩产品。目前,王先生因当地政策限制无法建站,提出解约后却收到车莱电公司发来的律师函,称有其他地方还可以建站,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高额违约金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中国500强”光环下的招商邀约

据王先生陈述,2024年9月,他在手机上看到标有“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人民电器集团”字样的招商广告,内容为“车莱电新能源集团全国招商充电桩合伙人”。随后,他通过广告中的联系方式添加了自称刘经理的微信。

刘经理在微信中多次强调人民电器集团的背景与实力,称其“品牌价值高达897.65亿元”,并发送了大量人民电器集团的介绍资料,给人营造出车莱电公司与人民电器集团是紧密合作甚至同属一体的印象。

“他们发的都是人民电器的资料,说如果能与人民电器合作,共同开发充电桩市场,前景非常安全可靠。”王先生回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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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民电器集团车间参观场面(王先生提供)

实地考察安排在人民电器车间,签约后合同被收走

2024年11月,车莱电公司邀请王先生前往温州考察。王先生自费抵达后,被安排参观了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在现场看到了印有“人民电器集团和车莱电公司集团”字样的新能源充电桩产品。

“参观时我更加确信这是人民电器集团的合作项目,签约现场的大屏幕也显示着‘人民电气集团’。”王先生说,由于现场签约人员较多,加上对公司宣传深信不疑,他在未细看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便在工作人员催促下签字,并支付了3000元定金。

然而,签约后合同并未交给王先生,对方称“费用补齐后才给合同”。直至11月8日,王先生缴清全部17.8万元合作费后,才收到合同文本。这时他才发现,合同主体仅为“浙江车莱电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并未出现任何“人民电器”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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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时车间里看到的产品(王先生提供)

建站受阻提出解约,反被索要高额违约金

王先生随后在汝州市寻找建站场地,并联系车莱电公司派人勘察。其中3处场地被以“车流量少、位置偏僻”为由否决,另外2处市区场地虽获同意,却因汝州市政府以特许经营的形式将汝州市公共区域内建设充电桩的项目授予其他公司专营,导致王先生无法备案建站。

王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却收到车莱电公司发来的律师函,称其违约,要求其在七日内支付违约金8.9万元及“区域锁定产生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3万元。

质疑:参观为何能在人民电器车间进行?后者是否知情?

王先生在投诉材料中强烈质疑:“车莱电公司利用人民电器集团名义带领客户去人民电器公司参观考察,人民电器集团并未阻止;‘中国·人民电器新能源充电桩’印在车莱电公司的宣传材料中?这很明显是一种欺诈行为。”

更令公众关注的是,根据公开信息查询,车莱电公司为小微企业,与其招商时渲染的是“500强企业”“集团规模”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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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莱电的现场资料(王先生提供)

法律视角:涉嫌虚假宣传与合同欺诈

法律人士指出,若企业明知自己与知名企业无合作关系,仍使用对方商标、厂区、资料进行招商宣传,误导投资者签约,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甚至合同欺诈,投资者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哪怕是产品由对方代工,无书面授权,也无权假借对方名义招商。如有书面授权,合同书应明确反映出来授权方权利和义务。

此外,若人民电器集团明知或应知车莱电公司利用其名义开展招商活动而未予制止,甚至提供场地配合参观,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呼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借大型企业名义进行招商加盟欺诈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我们呼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对车莱电公司的招商行为展开调查,核实其与人民电器集团之间的关系,并对其宣传材料、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诈嫌疑进行审查。同时,也呼吁人民电器集团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说明是否授权车莱电公司使用其名义进行招商,以及为何允许对方在其生产车间组织考察活动。

投资者在参与此类项目时,也应提高警惕,务必核实合作方的主体资质、授权关系,审慎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因轻信宣传而遭受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资料整理,事件进展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