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介绍卖淫罪逐渐转入线上,进而出现“聊手”这一角色。一般来说,介绍卖淫罪中的“聊手”是指通过各类软件发布卖淫信息,与嫖客对接,充当联系人,在成交之后参与分成的人员。并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在涉嫌介绍卖淫罪的案件中,往往都不会缺少“聊手”这个常见角色。

由叶斌律师(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深耕刑事辩护 18 年,累计办结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杭州及浙江地区涉 “聊手” 的介绍卖淫案件占比逐年上升。团队 20 余人秉持 “专业、靠谱、有经验” 的服务理念,对 “聊手” 角色的定性、非法获利认定等核心争议点形成成熟辩护体系,特此展开实务研究,为当事人权益守护提供专业参考。

二、介绍卖淫罪的法律规定

二、介绍卖淫罪的法律规定

现行刑法对于介绍卖淫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百五十九条中: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从法条表述来看,罪名规定较为简单。

从章节体例和表述看,介绍卖淫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并未对罪名进行详细的描述。

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二档,第一档五年以下,第二档五年以上,均附罚金刑。

小结:

第一档: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介绍5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三、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目前浙江省内可适用的关于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①(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2012年11月)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③(2012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

④(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⑤(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⑥(202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量刑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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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引诱多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容留、介绍卖淫二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容留、介绍多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5)非法获利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4.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轻罪辩护-降低非法获利数额的辩护思路

四、轻罪辩护-降低非法获利数额的辩护思路

(一)剔除卖淫人员分成金额,系降低非法获利数额的重要途径

根据行业惯例,“聊手”推荐的嫖客成交后,其通常可以抽取嫖客所支付嫖资的40-50%,剩余50-60%部分,由卖淫女一人或由卖淫女以及组织卖淫者进行分成。

剔除非法获利中卖淫人员分成的思路,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第一,分成性质为卖淫人员自愿的 “卖淫行为所得利益”:卖淫人员与 “聊手” 协商的分成,其本质是卖淫人员通过自身卖淫行为应得的利益,该利益的产生直接关联于卖淫人员的自愿行为,而非 “聊手” 以控制、支配为目的强制分配的结果。

第二,“聊手” 对卖淫人员的分成无控制与支配权:从资金支配关系看,“聊手” 无法对卖淫人员应得的分成部分进行控制(如强制截留、调整比例)或支配(如指定用途、限制使用),即卖淫人员对自身分成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与处分权,“聊手” 仅能获取双方约定比例内的部分利益。

第三,双方不成立介绍卖淫罪的共犯:介绍卖淫罪的共犯需满足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要件,“聊手” 的行为通常限于介绍,与卖淫人员之间无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亦无对卖淫人员分成的共同控制或利益共享合意,故不构成共犯,卖淫人员的分成不应作为 “聊手” 的非法获利 “全额计算”,仅能将 “聊手” 实际获取的约定分成部分认定为其非法获利。

五、结语

五、结语

互联网催生 “聊手” 角色,使介绍卖淫罪认定更复杂,需精准适用法律。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及浙江高法发布的细则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聊手” 行为定性、非法获利认定等需依法定要件。辩护中剔除卖淫人员分成,是基于 “聊手” 行为边界、支配权及共犯要件的合理解读,可避免量刑失衡。司法与辩护均需紧扣案件细节,兼顾打击犯罪与个案正义,实现法律效果统一。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简介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 点击这里免费咨询杭州刑事律师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