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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图:阿依布塔

【巩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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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县领导开展中国人民警察节慰问活动

02伊勒格代滑雪场迎周末客流高峰

03我县劳务经纪人集中“充电” 为劳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蓄能

04我县“工会帮就业”援助月活动启动

05冬闲培训忙 面点培训赋能群众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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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编辑 冯 黛 江饿勒

●责编 朱 婷 袁 叶

● 审核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