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 1657 号案例聚焦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明确了 “旧货翻改情形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边界”,破解了 “翻改旧货后使用原商标能否构罪” 的实践争议,为类似知识产权刑事指控提供了权威指引。

核心争议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翻改旧货并使用原注册商标销售的,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2.案号

第 1657 号 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 旧货翻改情形下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的考量因素

3.基本案情

颜某某等人租赁厂房,低价回收某品牌旧电视机,更换第三方液晶面板后重新包装,使用该品牌注册商标在网络平台销售,查获假冒电视机 795 台,货值 52 万余元。辩护方辩称商标权已用尽,翻改后使用原商标不侵权。法院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相应刑罚。

4.裁判核心观点

商标权用尽的限制:旧货翻改更换核心部件(如液晶面板),改变商品核心质量要素,破坏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

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 25 万元以上),即构成该罪。

翻改行为的定性:更换核心部件的翻改并非简单维修,而是制造 “新的侵权商品”,属假冒行为。

5.案例解读与实务要点

核心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 “翻改旧货 + 更换核心部件 + 使用原商标 = 假冒注册商标罪” 的规则,明确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限制。

深入解读与辩护要点

商标权用尽的主张:提交旧货来源合法的证据(如正规回收凭证),主张翻改未改变商品核心属性,仅为维修,适用商标权用尽。

相同商标的否定:主张翻改后商品的商标标识存在细微差异,或商品包装标注 “翻新品”,不属 “相同商标”。

情节严重的反驳:对非法经营数额的核算提出异议,主张部分商品未实际销售,货值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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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提示

涉旧货翻改的知识产权犯罪,需重点固定旧货回收凭证、翻改流程记录、商标使用证据等。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界定翻改性质与商标权用尽边界,擅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的律师可精准把握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