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取现转移以牟取利益,这样的行为终将承担刑事责任。近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法律代价。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月,林某在明知他人欲利用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应允提供协助。为规避监管检查,林某以自己银行卡交易受限、急需接收外地工程款为由,向朋友王某借用其名下银行账户。不久后,该借用账户收到一笔4.1万元的转账,林某随即与王某一同通过ATM机取现、柜台取现等多种方式,成功提取现金3.9万元。
次日,林某便将提取的3.9万元现金送至指定地点交付给上线,以此从中获利。经查实,转入王某名下银行账户的4.1万元款项,均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而林某通过此次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非法获利2000元。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涉案款项系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上线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绝非生财之道,而是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会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导致被害人财产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行为人自身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究。
社会公众务必增强法治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银行账户、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坚决杜绝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及支付账户的行为,切勿因贪图眼前小利而沦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否则终将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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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仙游微事综合仙游检察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陈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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