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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提要:

克林顿夫妇无视传票拒为爱泼斯坦案作证,或面临藐视国会罪指控

比尔·克林顿和希拉里·克林顿的律师致信肯塔基州众议员、监督委员会共和党主席詹姆斯·R·科默,解释这对夫妇为何不会在众议院对杰弗里·爱泼斯坦的调查中作证。

律师函详文:

威廉斯与康诺利律师事务所(Williams & Connolly LLP)及詹纳与布洛克律师事务所(Jenner & Block LLP) 代表威廉·杰斐逊·克林顿前总统及希拉里·罗德姆·克林顿前国务卿

致 尊敬的詹姆斯·科默议员 众议院监督与政府改革委员会

尊敬的主席科默:

我们谨代表威廉斯与康诺利律师事务所及詹纳与布洛克律师事务所,就您2026年1月8日来函作出回应。该函中,您威胁将对威廉·杰斐逊·克林顿前总统及希拉里·罗德姆·克林顿前国务卿启动藐视国会程序。

本函是针对您作为众议院监督与政府改革委员会主席,于2025年8月5日向克林顿总统及克林顿国务卿发出的作证传票所展开的超过五个月通信的最新一封。

克林顿总统及克林顿国务卿已主动且自愿向委员会提供了他们所掌握的关于杰弗里·爱泼斯坦及吉斯莱恩·马克斯韦尔的有限信息。尽管这些传票无效且无法律执行力、与任何正当立法目的无关、所求信息不具相关性,且构成对三权分立原则的前所未有侵犯,他们仍这样做了。

然而,您持续坚持认为在此情形下可强制前总统及前国务卿出席委员会作证,此举正将双方推向一场旷日持久且不必要的法律对抗。

这场对抗将分散国会就此事项的主要工作注意力——若真诚开展,该工作本可协助爱泼斯坦及马克斯韦尔案件受害者获得某种程度的迟来正义。但或许制造干扰正是目的所在。

为避免此类对抗,并尽可能在不损害其核心宪法权利的前提下配合委员会,克林顿总统及克林顿国务卿作为特殊让步,除此前通过律师函提供的系列信息外,愿意进一步认证其律师戴维·肯德尔于2026年1月3日信函中所附的声明草案。

该声明已针对您提出的每一项询问领域(无论其关联多么牵强)作出回应。

正如记录所示,委员会试图强制克林顿总统及克林顿国务卿亲自作证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美国最高法院所确立的国会调查权明确界限。

委员会对真正掌握与调查目的相关信息的证人采取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而对克林顿夫妇则不然,这一事实进一步证明,这些要求亲自作证的传票目的并非获取与委员会立法目标存在关联的信息。

克林顿总统及克林顿国务卿现依据处理此类具体法律及公平异议的传统程序,提出上述进一步配合。

正如您所知,在缺乏正当目的,且克林顿总统及克林顿国务卿已自愿提供了比强制程序所能获得的更多信息的情况下,显然这些传票本身——以及任何后续强制执行企图——无非是试图按照特朗普总统的指示羞辱政敌的伎俩。

源自20世纪50年代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滥用国会调查权以及其他近期先例的判例清楚表明,宪法保护普通公民及前总统免受此类无效且无法律执行力的传票侵害。

该先例在本案适用情形已在下文详述。律师于2025年10月6日、11月3日、12月10日及2026年1月3日致委员会函件及其全部内容,特此纳入参考。

一、 传票无效且无法律执行力,因其所求证词与任何正当立法目的无关。

最高法院确立的成熟判例明确指出,本案所涉传票必须服务于可进行立法的主题所对应的正当立法目的。法院还附加要求,所求证词须与该目的相关并有助于实现之。本传票在上述两方面均告失败。此外,委员会后期试图通过修改调查目的来弥补缺陷,反而证实最初并无正当目的。

传票与正当立法目的无关。

美国宪法未明文列举调查及发出传票的权力,但最高法院认定国会拥有“获取必要信息”以便立法的权力(McGrain v. Daugherty, 273 U.S. 135, 161 (1927))。

然而,该权力仅为“立法过程的附属”(Watkin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178, 197 (1957)),因此受多项限制。最重要的是,国会传票仅在“与国会的正当职责相关并有助于实现之”时方为有效(Id. at 187)。

传票必须服务于“正当立法目的”(Quinn v. United States, 349 U.S. 155, 161 (1955)),且须涉及“可进行立法的事项”(Eastland v. United States Servicemen's Fund, 421 U.S. 491, 506 (1975))。

正因如此,国会不得“为执法目的发出传票……执法权已分配给行政及司法部门”(Trump v. Mazars USA, LLP, 591 U.S. 848, 863 (2020))。

宪法亦限制国会调查“未担任政府公职的个人私事”(Kilbourn v. Thompson, 103 U.S. 168, 195 (1880))。克林顿总统及克林顿国务卿在任期间并未指挥、监督或参与针对爱泼斯坦或马克斯韦尔的联邦调查。

委员会反复强调,其调查的是前总统及前国务卿与爱泼斯坦及马克斯韦尔的“私人关系”。最高法院长期以来认定此类不受限制的私人事务调查无效(Kilbourn, 103 U.S. at 190)。

因此,目前尚不清楚这些要求亲自作证的传票如何“旨在为国会可立法领域提供信息”(Eastland, 421 U.S. at 506)。

委员会声称的立法目的是“对联邦政府执行性贩运法律进行总体监督,并特别针对其对爱泼斯坦先生及马克斯韦尔女士的调查与起诉处理”。

鉴于法院明确指出国会监督权源于其立法权,且国会不得立法干涉个人私事,亦不得使用传票从事专属行政部门的刑事调查与起诉职能,因此国会无法正当发出旨在支持对特定检察决定(如爱泼斯坦及马克斯韦尔案件)进行调查的传票。

相关主题拓展阅读:

英媒:斗争白热化,民主党已经不在乎“过气”的比尔·克林顿是否陷入爱泼斯坦案

刊载:纽约时报

https://www.nytimes.com/interactive/2026/01/13/us/politics/clinton-legal-letter-comer.html

编译:24时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