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广西法治日报》报道,2024年7月13日23时20分许,陆某从都安瑶族自治县前往南宁市办事时,在青秀区凤岭南路一家便利店对面不慎遗失一部价值2999元的手机,手机壳内还装有身份证。
次日,陆某向派出所报案。警方通过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路人覃某拾获了这部手机。7月21日,覃某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承认自己确实捡到了陆某的手机,但当时他处于醉酒状态,导致手机再次遗失。
陆某认为,覃某捡到自己的手机不妥善保管导致手机再次遗失,应照价赔偿。覃某则认为,自己不是故意弄丢对方手机,无须赔偿。
2025年6月16日,陆某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覃某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向覃某送达传票后,覃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覃某拾得陆某遗失的手机后,依据法律规定应及时返还或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且在返还前应妥善保管手机。然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覃某拾取手机后,既未主动联系失主陆某,也未将手机送交相关部门处理,而是随意将其置于车头屉桶内,其行为表明覃某对手机的遗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手机已遗失,事实上覃某无法返还手机,陆某作为手机的权利人,起诉覃某赔偿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鉴于陆某购买手机与丢失手机的时间间隔较短,手机在该时间段内发生明显贬值的可能性较小,故对于其主张覃某按手机购买价2999元进行等额赔偿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作出一审判决:覃某赔偿陆某2999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覃某与陆某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丨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丨梁琪岚
审核丨蒋西河
监制丨谭丽莹
出品丨玉林市融媒体中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