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发言人介绍说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后不用纠结“扶不扶”了。
之所以强调这一条,是因为此前发生过“救人却被追责”的真实事件——做心肺复苏把人肋骨压断了,你摊上事了……
而用“扶不扶”这个大家会心一笑的“代称”则是因为具有相似内核的“彭宇撞人案”。当时法官的金句被广为传播“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无论此事真假以及后续定调如何,总而言之“扶不扶”被编成小品还上了春晚,成为了一种深刻的社会集体记忆,它用来指代那种“做好事却被伤了心”的同类型公共事件。
这种做好事却被伤了心的事情,还有另一个更加为人熟知的名称:
讹人。
有些坏人,不管是临时起意还是有意蓄谋,总之通过各种公共陷阱将公民困住,营造一种“你摊上事了”“你必须负责”“破财可免灾”的丑陋叙事,严重伤害全社会的公序良俗,而这种事情之所以长期盛行,背后的实质则是因为法治不彰、有法律但难执行,坏人通过设置受害者人设对好人进行道德绑架,从而达到违法获利的目的。
前面我们说了,其实有法律,但是难执行。
难在哪里呢?
难在一直以来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一个基本的现代法律原则:
疑罪从无。
对于有嫌疑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法律上认可的明确证据证明你确实做了一件事,或者证明你的动机是好的,或者这些证据的获取程序存在瑕疵,那么哪怕全天下都知道是你做了这件事,法律也不能认定你犯了罪。
这样的法律很显然是想要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潜台词是哪怕放过一千个坏人。
而我们的社会一直以来奉行的是:
有罪推定。
在民事纠纷里,如果你被某些人一口咬死说你做了某件错事,比如你撞了她,那你百口莫辩。最后闹到法庭,在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就有可能说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这就是经典的有罪推定。
默认嫌疑人就是真凶,默认一个公民有作案动机——你施救是因为你内疚——而不是你高风亮节,你助人为乐……尽管这些价值观都是社会一直在正面倡导的,但实际运行中,给人造成了“你信你就傻逼了”的残酷后果。
这时候再回想一下近期出圈的法律界权威所说的“人均违法”这个概念,这背后的逻辑是不是就都串起来了?
默认每个人都有做坏事的动机,一旦不幸陷入纠纷,那你就是被带着有色眼镜去审视的。
那可不就人均违法嘛,再加上“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某种潜在逻辑,相当于把自由裁量权无限放大了,普通人可以说时刻处于危险的边缘。
我昨天写了一篇文章,被删除了,理由是违反了《互联网安全法》——你看,这篇文章违法了,可这件事除了对账号流量可能有影响,对任何人都没有任何影响。你在日常生活中即便不写文章,但你开车、你说话、你开玩笑、你……你的每个动作都有可能违法,虽然对生活没有实质影响,但这就是一种事实上的“人均违法”。
过去我们总说如果有人污蔑你,你不要自证清白,而是应该反唇相讥,把矛头转向对方,比方一个人说你撞了我,你不应该说我没有,而是应该说,不,是你撞了我……
听起来像个段子,其实是很多聪明的公民、身经百战的公民在残酷的社会奋斗中摸索出来的宝贵经验,虽然这很荒唐,但它也许真的管用。
现在,从顶层设计来看,也越来越意识到这样不行,大家只想当个好人,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道义需求,看到弱者想要帮一把,看到同类遭殃想要掉眼泪,这都是很正常的,怎么能通过一种不合理的丛林法则将这样的基本道义逼进绝路呢?
所以——在施救过程中哪怕真的给被救者造成了伤害,你也无需负责,不用担心被讹。
但是仅仅明确了这一种情况,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纠结“扶不扶”指代的各种讹人场景呢?
当然不够,远远不够。
只有整个底层逻辑从有罪推定变成疑罪从无(真的改变而不是名义上疑罪从无实际上有罪推定),到那时,才真的可以不用纠结扶不扶,可以放心大胆做好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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