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是辛勤工作却拿不到工资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恶意拖欠工资,甚至在被责令整改后仍拒不配合,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彭某、苏某就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法院判刑!
2019年,彭某、苏某以股东身份成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维修、保险等业务,彭某任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雇佣了多名员工从事经营活动。至2023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欠廖某等9人劳动报酬共计11万余元。
2023年8月、11月,经廖某等工人到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但均未支付。期间,苏某于 2023年8月、9月、收到公司出售设备的资金共4万元,但苏某、彭某未将该资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23年12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苏某、彭某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彭某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年关将至,劳动报酬是广大劳动者赖以养家糊口的“血汗钱”,更是其付出辛勤劳作后理应获得的合法回报。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绝非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的 “选择题”,而是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用人单位若心存侥幸、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承担罚款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责任人亦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广大劳动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入职时务必与用工主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妥善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一旦遭遇欠薪情况,要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刑事审判庭
作者丨张 森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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