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苗宇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安智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苗宇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凤超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陆为民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高树彬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高树彬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免去高树彬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李清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任命郝树龙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靳延勇、钱庆林、庞雪峰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免去陆为民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免去郝树龙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任命李雪春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免去翟红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来源:天津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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