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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化名)承包地涉及征地项目,区行政机关以“不在实际征收范围”为由拒绝补偿,却在答复中遗漏另一块土地,被法院认定“答复内容不全面”。圣运律师代理此案,依法推动区行政机关重新履职。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答复及市行政机关复议决定,责令区行政机关六十日内重新处理。本案再次警示:行政机关答复必须全面、具体,不得遗漏申请人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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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包地涉征却未获补偿,区行政机关答复“缺斤少两”

王先生是山东省某市某区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12年至2013年间,市行政机关因“现代物流城”项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其承包地位于公告范围内。后该项目未实施,但原址已建设商品房项目。

王先生始终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遂于2020年7月向区行政机关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区行政机关先后两次作出《答复意见》,均以“承包地不在实际征收范围内”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王先生不服,在圣运律师协助下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行政机关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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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维权过程与焦点:是“未征收”还是“答复不完整”?

庭审中,双方围绕区行政机关答复是否合法、是否全面回应申请展开激烈交锋:

争议焦点一:区行政机关是否已全面审查王先生的补偿请求?

区行政机关主张,其作出的《答复意见》已明确告知王先生其1.763亩承包地不在实际征收范围内,故无法补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圣运律师指出,王先生在申请中明确主张其本人承包地1.763亩及其父亲原承包地0.824亩这两块土地。区行政机关在答复中仅对前者作出回应,对后者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是否应补偿等问题只字未提,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答复职责,构成“答复内容不全面”。

争议焦点二:涉案土地究竟是否在征收与建设范围内?

区行政机关举证,提供征收公告、宗地图、航拍图等,称征地公告中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王先生的承包地未被实际占用,故不属于应补偿范围。

圣运律师质证并举证:

1.证人证言与示意图:提交多位相邻地块权利人的证言及土地示意图,证明王先生土地三面邻接地块均已被征收,其土地未被征收“不符合常理”。

2.现场照片对比:出示2012年与2021年同一地块照片,显示该地从“开始挖沙”变为“已建商品房”,实质用于商品房项目开发,证明土地实际用途已发生征收后的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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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补偿应基于“征地行为”及“土地实际用途变化”事实,而非仅以“是否在红线图内”或“是否立即建设”为标准。区行政机关以“未实际占用”为由拒赔,忽视土地已被纳入项目整体规划并实际开发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03

法院认定与判决:答复遗漏事项,必须重作

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王先生主张的两块土地中,0.824亩地块地上附属物已被清除,区行政机关在答复中未对该地块作出任何认定和处理。区行政机关在未全面审查王先生申请内容的情况下作出答复,程序违法、内容不全,依法应予撤销。市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未纠正该错误,复议决定亦应撤销。

法院判决:

1.撤销区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

2.撤销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3.责令区行政机关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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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答复不是“选择题”,履职必须“全应答”

行政机关答复须全面,不可“选择性回应”

圣运律师强调,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的答复,必须针对申请事项逐一回应,不得遗漏或回避。此案中,区行政机关“忽略”其中一块土地的补偿请求,实质是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救济权。

实际使用”不等于“未征收”,补偿范围应客观认定

即便土地未被立即建设,只要其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地上物被清除、周边环境因征收项目发生根本改变,即应认定其权益受到实质影响,行政机关不得以“未占用”为由推诿补偿责任。

行政复议应发挥监督纠错功能

市行政机关在复议中未对区行政机关答复不全的问题进行审查,未能发挥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圣运律师提醒:复议机关不应成为“维持会”,而应切实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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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虽未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义务,但以“答复不全面”为由撤销行政行为,已为王先生后续维权奠定法律基础。它再次揭示: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是“可答可不答”的选择题,而是依法必须“全面、具体、明确”的履职行为。

圣运律师将持续推动此类案件走向实质正义,助力土地权益人走出“答复笼统、诉求落空”的维权困境。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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