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5名高校教师被公示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引发广泛关注。
公示显示,5人的违法事实分别是:
牛驰骋因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被撤销高校教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张军党因与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撤销高校教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张莉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文长安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徐亚龙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这些高校中的害群之马被清除,并公布了名字,大家对此是喜闻乐见的。
可是,该公示未写明当事人所在高校,而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牛驰骋仅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仅开除,在“师德失范”方向上进行处理,让人总觉得有点不轻不痒。
这让我想起广西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毓文涉嫌性侵未成年学生的事情。除了女孩的自杀十分让人痛心(本文也不想再强调这一点),还有一件事让我如鲠在喉:
广西百色教育局的官方通报中,对唐某某涉嫌强奸学生的行为的定性,是“师德失范行为”。
将性骚扰/性侵害笼统归结为“师德师风问题”,百色市教育局并不是第一个。这些年来,这个词为无数的教师侵害行为扯上了遮羞布:
2018年,北大中文系教师沈阳涉嫌于1995年性侵学生并导致其于1998年自杀。
2019年,上海财经大学钱逢胜被指性骚扰学生。
2022年,中山大学杨姓教授被指性侵学生。
2024年,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副院长王贵元涉嫌对学生进行性骚扰及强制猥亵。
上面列举的尚且是发生在知名度较高的高校中,回应和通报当中都没有直接指向性骚扰/性侵害问题,顶多只是“情况属实”“行为不当”,“师德失范”成为了一块绝佳的遮羞布。更不要说,那些发生在普通高校/中学甚至是小学中的情况了。
师生之间天然存在权力结构的不对等,教师掌握着学业评价、发展机会等关键资源,这种优势地位让学生在遭遇侵害时往往难以反抗、不敢发声。若不能正视这一特殊关系,不针对性骚扰、性侵害行为建立专项防控体系,就难以从根本上保护学生免受伤害。
尽管法律层面已逐步完善相关界定 ——2020 年《民法典》、2023 年新《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性骚扰作出了细化规定,教育部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也明确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等行为,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难点。
比如,2020年的浙大戴飞事件,博士生导师戴飞被指性骚扰博士生并导致其于2018年跳楼。该博士生的家人提供的证据包括疑似戴飞本人签署的一张字条。
如何区分/界定恋爱关系与骚扰/侵害行为?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学校该如何推进调查?而学校负责相关投诉/举报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训练,能否妥善应对受害者不稳定的心理状态而不带来二次伤害?
这些都需要更加具体的,包含更多内容和专业考虑的,更具有实操性的校园反性骚扰制度。
2019年,教育部也在一份答复中承认,目前高等学校防治性骚扰、应对和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意识能力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50号建议的答复)。
而如何制定这样一个工作机制?除了大量海外的案例可以参考,国内的学者/公众其实也始终在提交非常多的专业意见。
最后,我想说,这些年,国内学校中发生的性骚扰/性侵害事件多不胜数,不少“叫兽”把高校当成了自己的“后宫”。最令人汗颜的是,这些所谓的“师德失范”问题,往往被包装成“个人行为”。校园里要有真正的防范机制,而不是一堆纸上谈兵的“师德标准”。难道一定要等到更多的悲剧发生,才会被迫“升级”成系统性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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