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6年1月7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双廊镇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存在违法建设住房行为。该建筑曾被拆除,如今又在重建。
接到举报后,后台工作人员将该情况转交至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和双廊镇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户正在进行房屋加固,但其临湖一侧存在超建部分。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工,要求先行拆除违规建设部分,经双廊镇规划建设中心现场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合规施工。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案例二
2026年1月6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G348(环海东路)挖色镇海印村247号附近的洱海边,有人清洗车辆,任由污水流入洱海。
接到举报后,后台工作人员将该情况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挖色管护组处理。执法人员当日到达现场核实,经查证举报属实,并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同时,第五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2026年1月1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上关镇S221(大丽线)附近,存在洱海边占道经营行为,多次交涉无果。
接到举报后,后台工作人员将该情况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桃源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查,该占道经营位于二级保护区公路上,不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直接处罚范围内。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者进行劝导并责令其立即撤离,当事人已配合整改。
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在此提醒,摆摊设点应当进入市场或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切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此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案例四
2026年1月1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右所镇团结村绿玉池,存在撒网捕鱼行为,捕捞刚投放的鱼苗。
接到举报后,后台工作人员将该情况转交至洱源县农业农村局和右所镇进行核查。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撒网捕鱼行为,但经测量,渔网网目内径最小尺寸为7厘米,符合《大理州天然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试行)》规定,未构成违法捕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周边群众开展了渔业法规宣传,并在村委会及池边张贴相关通告,强化群众法律意识。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既是警示,也是见证——自2026年1月1日起,“随手拍举报”机制已真正走入你我生活。当您发现身边存在本曝光台所揭示的各类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您可以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一键举报。洱海的清澈,源于每一次不容忍的“看见”,源于每一次不迟疑的“举手之劳”。让我们继续携手,用镜头守护碧波,用行动点亮未来——因为每一份微小的参与,终将汇成洱海永恒的生机。
来源: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双廊镇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右所镇、智慧洱海
编辑:陈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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