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首次

无人机 “黑飞” 行为

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情形

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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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规的出台

初衷绝非 “限制飞行”

而是为了推动无人机飞行

实现 “合法、安全、可追溯”的

规范化管理

近日,滕州市公安局文昌、北辛、南沙河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依托常态化巡查与精准排查机制,成功查获4名非法操控无人机 “黑飞”人员,依法开具了我市首批无人机“黑飞”行政处罚罚单,及时消除了潜在的公共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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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孔某、向某某、徐某某三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时,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且飞行高度远超适飞空域120米的限定标准,其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杨某某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其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已对上述人员分别责令停止飞行,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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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重点条款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七十六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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