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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丈夫是公司的业务经理,昨天下午在公司开会时突然晕倒,送进ICU抢救了。医生说情况很不好,可能挺不过这一关。如果是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律师,我爸在工厂干活时突发脑溢血,在医院抢救了3天,最后还是人没了。厂里说因为超过了48小时,所以不算工伤,这太没人性了,这还有没有天理?”
在工伤法律咨询中,这是最沉重、也最让人感到无力的类别。与工作事故导致的“硬伤”不同,突发疾病死亡(如心梗、脑溢血)往往来得猝不及防。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人是在岗位上倒下的,为了工作累倒的,当然算工伤。”但在法律层面,这类情况并不属于标准的“工伤”,而是属于“视同工伤”。
而这背后,横亘着一条备受争议、甚至被称为“冷血”的法律红线——“48小时规则”。今天,我们就来深度剖析这条残酷的生死界限,看看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一、法律的红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我们通常说的“工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如受到事故伤害、车祸等)。但“突发疾病死亡”,适用的是第十五条第一款。
法条原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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