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案调查的消息一出,全网叫好声一片——这哪里是什么“行业震动”,分明是积压已久的民愤终于迎来了出口,是法律利剑终于砍向了在线旅游平台“店大欺客”的霸权。这场调查绝非监管临时起意,而是对携程一系列触碰法律红线的垄断行为的精准追责,每一项指控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每一次处罚预期都彰显着法治对平台乱象的零容忍。
手握超56%的酒旅市场份额,携程早已达到《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市场份额过半即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标准,却将这份法律意义上的优势地位,异化为肆意践踏公平竞争的工具。其针对商家的垄断操作,每一项都精准踩中《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禁止性条款:搞隐性“二选一”围猎,特牌商家必须独家合作,金牌商家需承诺价格比其他平台低5%,否则就实施搜索降权、流量屏蔽,这正是“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典型表现,云南某民宿因同步上架抖音,一周内订单锐减90%的案例,就是对该条款最鲜活的违法注脚 ;强制绑定“调价助手”,未经商家同意私自修改房价,武汉某酒店五一标价1000元/晚的房型,被平台私自改成500元,一天亏数万,商家想关闭该功能,十几次申请都被驳回,甚至被客服告知“系统默认关不了”。这种剥夺商家自主定价权的行为,既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更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法律定性;单方面将基础佣金涨至15%-20%,特牌商家甚至高达30%,叠加推流隐性成本后综合费率超40%,远超行业平均毛利率,这已然构成“以不公平高价收取费用”,本质是利用支配地位向商家转嫁成本、掠夺利润。再加上单方面把佣金涨到15%-20%,叠加推流隐性成本,商家实际费率最高达40%,远超酒店行业10%-25%的平均毛利率,相当于“卖一间房,近半利润要给平台打工”。
对消费者的精准收割,同样游走在法律禁区的边缘。屡禁不止的“大数据杀熟”,根据用户画像、消费能力实施差别定价,老用户预订价格比新用户高出数百元,直接违反《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中“不得实施大数据‘杀熟’”的明确规定,更涉嫌《反垄断法》中“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禁止性条款;有用户用4台手机查同一航班,华为手机显示1564元,苹果和荣耀仅899元,投诉后苹果账号价格还被恶意上调至1121元;购票订房时默认勾选保险、券包等增值服务,字体小到近乎隐形,且大多无法退款,这种捆绑销售行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31.48%的投诉集中在退改难,就算遭遇不可抗力也需支付高额手续费,全年4.95万件投诉解决率仅53%,这种严苛到显失公平的退改规则,实质是利用平台优势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平原则与《反垄断法》的公平交易要求。
更值得警惕的是,携程将技术优势转化为规则霸权,构建了“流量分发+交易路径+评价体系”的闭环垄断,使得《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呈现出更隐蔽的平台经济特征。它并非通过赤裸裸的书面协议实施垄断,而是借助算法权重、流量倾斜、排名机制等技术手段,让“二选一”从显性强制变为隐性胁迫,让不公平交易条件披上“平台规则”的外衣。这种“规则单向制定、不可协商”的霸权模式,使得商家和消费者既无法拒绝交易,也无力改变交易条件,完全符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中对平台经济领域“控制流量的能力、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从2025年4月“周末酒店”公开举报其垄断,到多地监管部门约谈,再到此次市场监管总局正式立案,携程的违法线索早已累积,却始终“边整改边违规”,本质是对法律权威的漠视与挑战。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携程最终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其年营收规模测算,最高罚款可能高达数十亿元。更重要的是,这起案件将为整个平台经济划定清晰的法律红线:市场支配地位不是肆意妄为的“免罪金牌”,技术和流量不能成为践踏规则的“遮羞布”,任何平台都必须在《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内合规经营。无论平台规模多大、市场份额多高,都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我们乐见这场调查,更期待调查结果能一剑封喉——不仅要查清携程的垄断事实,更要让它付出足以震慑整个行业的代价。要让所有平台都明白:消费者的信任、商家的生存权,从来都不是平台用来牟利的工具。公平竞争是市场的基石,消费者权益是行业的底线,法律的利剑绝不会因为平台的体量而手软。终结“店大欺客”的霸权,还市场一片公平竞争的净土,还消费者一份安心消费的权利,这正是此次立案调查最深刻的法治意义,也是“大快人心”背后最坚实的法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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