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1-14 2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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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精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收案范围增加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数据纠纷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六部分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十七、数据纠纷”项下的“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以及“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19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的“(2)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所对应的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不能归入“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或者“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案由的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应当相应确定为“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

三、2026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后续审理程序的法院也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文:福州知识产权法庭 黄金凤

编辑: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