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开展了全面审查,最终因该证据形式不符合规范未予采信。

据悉,原告李某某起诉被告王某某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但其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截图显示昵称为“开心每一天”的用户承认存在该笔借款。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李某某出示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即手机),并提供能够证明聊天对象身份的相关信息,然而李某某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其原手机已因故障更换,且无法证明微信昵称“开心每一天”的使用者即为被告王某某本人。最终,法院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无法核实为由,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度普及与数字化沟通的常态化,微信聊天记录已成为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纠纷中的核心证据之一。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依据的案件占比逐年攀升,目前已超过60%。然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如何规范提交此类证据等问题存在认知误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维权实效。

法官提醒

为规范微信聊天记录举证行为、提升证据证明力,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一是妥善保管原始载体,筑牢证据真实性基础。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存储数据的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关键,切勿随意更换设备、删除聊天记录或恢复出厂设置。庭审中需出示原始载体供法官核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需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

二是完整固定聊天内容,避免证据完整性缺失。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需完整呈现全部对话过程,不得选择性截取对自身有利的内容、删除不利信息,否则可能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面临虚假举证的法律责任。截图需包含聊天双方头像、昵称、微信号、聊天时间及完整对话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附件需一并保存并单独呈现。

三是明确聊天主体身份,确保证据关联性有效。需通过微信个人信息界面(展示微信号、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等)证明聊天对象系案件当事人,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性排除冒名聊天可能;群聊记录需标注涉案当事人身份,避免因主体认定不清导致证据无法采信。

四是规范举证形式,提升证据可采性。优先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可追溯方式完成资金往来,转账时备注“借款”“货款”等明确用途;聊天记录截图需标注日期、人物对应关系,语音记录需转化为文字并附原始音频,大额交易相关记录可通过微信官方渠道下载账单并申请盖章确认。

五是强化证据效力保障,必要时借助专业手段。对关键微信聊天记录,可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固定证据并出具公证书,经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通常直接确认其真实性;若证据存在被篡改风险或双方对真实性争议较大,可申请专业机构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鉴定,提升证据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