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早上八点半,东莞一个工业园门口的保安岗亭里,51岁的蒋本武突然倒下。同事叫了120,他被送到了医院。医生一看CT,出血量62毫升,脑干已经受损,直接说“没救了”。当天下午,家属就被通知人处于深度昏迷,瞳孔散大,对光没反应,连穿刺都不动一下。
从那时起,他的命就靠呼吸机吊着。心跳还在,血压靠药撑,但脑子早就没动静了。医院在11月2日下午明确说,已经脑死亡,建议放弃治疗。家属不想放弃,毕竟是亲爹,儿子蒋海说,我做不到看着他还有口气就拔管子。
他们在ICU撑了12天,花了好几万。到11月13日晚上,实在扛不下去了,租了救护车往老家湖北送。第二天早上十点零八分,车刚到家,撤掉呼吸机不到二十分钟,人就走了。当地卫生院开了死亡证明,写的是“脑出血并发脑疝”,时间是2024年11月14日10:18。
他们公司早在11月6号就申请了工伤认定。可人社局看了材料后说,人死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里的“视同工伤”条件。意思是,虽然老蒋是在上班时间、岗位上发病的,可就是这多活了的那几天,让他拿不到工伤赔偿。
家属不服,告到了法院。2025年10月9日,案子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到现在2026年1月,判决还没下来。他们想争的是:人其实在48小时内就已经医学上判定为不可逆的脑死亡,只是机器维持着心跳。这种情况下,凭什么不算工伤?
律师说,医院病历里写得很清楚,11月2日早上脱开呼吸机一分钟,胸廓不动,棉絮也不飘,瞳孔全散,GCS评分只有3分,这是典型的脑死亡表现。医院后来也出了说明,证实从那天起一直到出院,状态一点没变。但问题是,医院没做正式的脑死亡鉴定,也没出报告。
人社局那边坚持一条:法律认的是死亡证明上的时间,不认医生口头说的“脑死亡”。《民法典》写着,死亡时间以证明为准。既然证明写的是11月14日,那就超时了,没法认。
这事儿不是个例。2024年河南有个类似案子,检察院最后抗诉成功,认为应该从保障劳动者角度出发,把脑死亡时间算进去。辽宁也有个判例,家属坚持抢救超过48小时,法院还是认了工伤,理由是“不能因为善良而受罚”。
可问题就在这儿。法律没改,各地执行还不一样。有的地方看心跳停的时间,有的地方看医生诊断,还有的看抢救开始点。同样是脑出血,差一个小时,结果可能一个赔几十万,一个啥都没有。
公司倒是站家属这边。他们提交了监控、考勤和医疗记录,证明老蒋确实在岗上发病。公司也说,家属愿意继续救,是人之常情,不能因为这个就不给工伤。
但人社局也有难处。他们怕开了口子以后,有人故意拖着不拔管,等着拿赔偿。制度设计初衷是防止滥用,可现在反而卡住了最老实的人。
蒋海说,他早知道有48小时这条规定。医生当时也劝他,如果放弃,大概率能认定工伤。但他下不去手。那会儿他爸还有心跳,身上插着管,他没法跟自己说“算了”。
网上有人说,要是早点拔管就好了,钱也有了,葬礼也能体面办。可这种话,听着就像在逼人做选择题:你是要当个孝子,还是拿笔赔偿金?
这个案子拖了几个月,判决一直没出。法院得在法条和人情之间找平衡。法律讲的是统一标准,可每个家庭面对死亡时,感情都是不同的。
医疗技术进步了,人能靠机器维持更久,可法律规定还是十几年前定的。那时候哪有这么高级的ICU,心跳停了基本就是死了。现在不一样了,脑子死了,心还能跳好几天。
但法律没跟上。它还卡在“心跳停止”这个点上。于是家属就被架在火上烤:救,可能人财两空;不救,又能拿赔偿,可良心过不去。
蒋本武的儿子从来没后悔过坚持治疗。他说,抢救那48小时里,他满脑子都是我爸能不能醒过来,根本没空去算时间够不够工伤。
他只是个普通人,只想救爸。至于赔不赔,那是后来才想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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