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省、市《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6年1月15日起办理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日期及有效期限
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事项,受理日期不限(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续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提前三个月提交手续。
二、许可的范围
盐湖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放区[北至运城绕城高速、南至中条山(含中条山全域)、西至X815三大线旅游路(向北延伸至运城绕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条山)、东至司马温公路(向北延伸至运城绕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条山),含上述四条线路]外,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营店)的申请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主城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机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应选择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100米以上的位置;
8.应选择离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100米以上的位置。
(三)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名称核准)原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零售),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4.各项规章制度清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5.零售店内部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资料;
7.提供与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安全经营协议和供货配送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盐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盐湖区解放南路294-4号)二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N22)提交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审批股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通知本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联系人:盐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吴晓
电 话:18635915606
盐湖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来源:盐湖融媒】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