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下列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卫二路、南至杭州湾开阔水域、西至卫九支路、北至沪杭公路,含上述路段);

(十)上海碳谷绿湾产业园(东至新卫高速公路-卫六路,南至沪杭公路、西至浙江省界、北至沈海高速公路,含上述路段);

(十一)上海碳谷绿湾产业园东部(东至天华路、南至沪杭公路、西至求真路、北至共创路,含上述路段);

(十二)漕泾镇工业区(东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至展业路、西至亭卫公路、北至平业路,含上述路段);

(十三)其他禁放点位(详见附件1)。

二、2026年2月16日(除夕)至2月23日(初七)及3月3日(元宵节),除上述区域外,同时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东约至龙泉港、南约至沪杭公路、西约至张泾河、北约至漕卫公路(含上述路段和区域)。

三、集中燃放点(详见附件2)。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热线:110、96119、12350。

特此通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附件1:金山区2026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禁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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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金山区2026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回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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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丽

责编:俞岚婷

审核:陈建军、戚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