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请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注意事项:

(一)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或被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二)工伤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足额缴费,如只申报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费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88号)

新发生费用指: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

(三)建筑业按项目单参工伤:

建立动态实名制报备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后,按参保职工处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6号)

大同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