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和核心观点】
案号: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由:一审认定抢劫罪,二审改判不负刑事责任|:《刑事审判参考》第86集第777号指导案例
核心观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其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为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未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01 案情回放:一个14岁少年的"铤而走险"
这个案子发生在四川乐山,时间是2010年。
被告人王伟华案发时刚满14周岁,还是个未成年人。2010年9月29日中午12点40分左右,他窜到乐山城区"莱佛士地景"小区18幢2单元17楼,发现一户人家的房门虚掩着,便溜进去偷东西。
他翻出两根项链和一个项链坠,正准备开溜,被房主戴本清发现了。戴本清赶紧把他堵在屋里,不让他走。王伟华为了逃跑,当场咬伤戴本清的头部和手部,挣脱后跑出房间。
但他没跑多远,在小区正门入口就被保安拦住了。保安从他鞋里搜出两根项链和一个项链坠,随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王伟华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项链和项链坠价值272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检察院以抢劫罪对王伟华提起公诉。理由是:王伟华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指控,认定王伟华犯抢劫罪,考虑到其未成年、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王伟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问题:王伟华案发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规定,这个年龄段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盗窃罪不在其中。那么,他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这就引出了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02 法律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采取的是列举式规定,只列举了八种犯罪。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这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犯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所谓的转化型抢劫罪,俗称"事后抢劫"。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前提行为);二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主观目的);三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行为)。
问题来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他实施盗窃后又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能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03 司法解释:明确排除转化型抢劫的适用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注意这条规定的表述: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这类行为,只有在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时,才能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且,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是抢劫罪
这说明什么?说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为抢劫罪。这是司法解释的明确态度。
《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的是已满16周岁的情形,可以适用转化型抢劫罪。与第一款形成鲜明对比,进一步印证了第一款排除转化型抢劫适用的立法意图。
04 裁判逻辑:为什么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
理解了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处理逻辑就清晰了。
第一,王伟华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王伟华案发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他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盗窃罪不在其中。因此,他实施入户盗窃的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要求"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作为前提。既然王伟华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就不存在"犯盗窃罪"的前提,自然也就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有人可能会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明列举了"抢劫罪",王伟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行为,形式上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为什么不能直接定抢劫罪?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转化型抢劫罪的定罪逻辑是:因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加上后续的暴力行为,整体"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先行的盗窃行为本身就不构成犯罪,这个"转化"的基础就不存在,当然不能定抢劫罪。
打个比方:盖房子需要先打地基,没有地基就没法盖房子。盗窃罪是"地基",抢劫罪是"房子"。王伟华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等于没有"地基",当然盖不起抢劫罪这座"房子"。
第三,暴力行为未造成重伤或死亡,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伟华虽然咬伤了被害人戴本清的头部和手部,但经鉴定,伤情只构成轻伤。根据《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只有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时,才能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轻伤达不到这个标准,因此王伟华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王伟华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05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伟华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王伟华的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定性,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判断,不能简单套用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标准。
06 判决主文:如何正确表述
本案还涉及一个程序问题:对于行为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判决书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2009年最高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书样式也明确规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因此,二审法院作出"被告人王伟华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在表述上是完全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负刑事责任"与"无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罪是指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因不具备主体要件(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等)而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07 实务延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
本案对于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首先要准确查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真实年龄,必要时调取出生证明、户籍资料、骨龄鉴定等证据;其次要准确适用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段规定,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审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使用暴力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为抢劫罪;只有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才能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才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于判决主文的表述,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主文应当表述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不是"被告人无罪";判决后应当依法责令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关于从宽处罚的把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从宽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
【操作指引】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首要任务是准确查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真实年龄,这是决定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种刑事责任的前提。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要严格对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列举的八种犯罪,只有实施了这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对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转化型犯罪的认定,要特别注意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为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暴力行为仅造成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应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判决后应当依法责令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相关法规可参照《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转化型犯罪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关于判决主文表述的规定。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一个问题: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12岁、13岁的孩子杀人的案例也不少见。各位同行怎么看待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问题?你们在实务中遇到过"作案时差几天就满14岁"的情况吗?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