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好的牙·讯|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列出九类禁止行为。《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
《办法》共五章33条,涵盖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预防机制方面,山东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专业咨询。医疗机构需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禁止九类行为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名誉权;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以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抢夺尸体、违反规定停放尸体等;侵扰医务人员的私人生活安宁或者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防范方面,《办法》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入口处、重点区域入口处进行安全检查,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安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了医务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或者侵害时,可以立即采取紧急避险保护措施,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工作场所人身安全暴力侵害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为医务人员的紧急避险行为提供支持。
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办法》建立了多元化解机制。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在发生纠纷后需及时核查情况,告知患者处理途径。对于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双方分歧较大的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办法》对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作出具体规范。协商应当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5人,并需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协商过程中应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制作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纠纷发生地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或已申请另一调解途径并被受理的,调解机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无论通过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医患双方均可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对重大医疗纠纷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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