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贵州频道
人民网贵阳1月15日电 (记者王秀芳)1月15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贵州已查明野生动物11442种。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为进一步筑牢“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贵州制定并实施《条例》。
《条例》共5章44条,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保护义务,对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宣教、巡查与信息上报。
分类分级保护方面,《条例》依据国家、贵州省重点保护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名录化保护,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动态监测。同时,对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范畴进行了细分。
在栖息地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将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条件的,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或建设保护点;在栖息地配备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并明确禁止在栖息地实施倾倒废弃物、挖砂采矿、惊扰野生动物等破坏行为。
《条例》明确,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全面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三有”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观众管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对猎捕杀害、非法交易、破坏栖息地、惊扰野生动物等行为,《条例》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并区分不同情形规定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措施。《条例》还鼓励将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强化基层保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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