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主要有六种方式,它们在适用情形、操作流程、竞争程度和评审标准等方面有显著区别。
一、各采购方式核心区别
采购方式
核心特点
适用情形(典型举例)
供应商数量
评审核心
流程复杂度/时长
公开招标
公开公告,面向不特定对象,竞争最充分,程序最严格。
1. 采购需求明确、完整
2. 无特殊限制条件
(最常用,法定首选方式)
无限制(≥3家有效投标)
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最长(≥20日等标期)
邀请招标
仅邀请特定供应商,程序较简化,竞争有限。
1. 专业性较强/货源有限
2. 公开招标成本过高(需省级以上批准)
邀请≥3家
同公开招标
较短(无公告期)
竞争性谈判
与多家谈判,可修改方案,价格是唯一决定因素。
1. 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
2. 时间紧急
3. 招标失败
参与谈判≥3家
最终报价最低者成交
灵活(可缩短时间)
单一来源
仅1家供应商,无竞争,需严格审批。
1. 唯一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
2. 紧急/灾后不可替代
3. 原采购追加≤原合同10%
仅1家
协商定价
最简单(需公示)
询价
仅比较现货标准品的价格,程序最简。
货物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透明(如电脑、打印机)
报价≥3家
最低报价成交
最快(≤3日报价)
竞争性磋商
类似谈判但更灵活,综合评分决定成交,允许多轮优化方案。
1. 服务类/技术复杂项目
2. 需与供应商深入沟通需求
3. 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
参与磋商≥3家
综合评分最高者成交
较长(可多轮磋商)
二、关键差异总结
1.竞争程度: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 > 竞争性谈判/询价 > 单一来源
2.价格权重:
- 竞争性谈判、询价:价格定标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价格权重可高可低
- 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审(价格通常占30%-60%)
3.灵活性:
- 竞争性谈判/磋商:可修改需求、多轮报价
- 公开招标/询价:需求固定,报价不可更改
三、采购方式转换要求
转换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且需履行审批/公示程序:
转换场景
允许转换方式
关键条件
公开招标失败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1. 投标人不足3家或全部否决
2. 招标文件无歧视条款
3. 重新招标仍失败(可选)
招标文件存在争议或需求变更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1. 实质性变动影响公平
2. 需终止招标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需追加合同
→ 单一来源采购
1. 追加金额≤原合同10%
2. 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项目
直接选用竞争性磋商
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唯一供应商/紧急情况
直接选用单一来源
1. 事前公示≥5个工作日
2. 报财政部门批准
⚠️ 禁止行为:
- 不得规避公开招标擅自转换方式(如将大项目拆分为询价);
- 单一来源采购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唯一性论证、公示无异议)。
四、实操要点
1.公开招标是底线:无特殊情形必须优先采用。
2.竞争性谈判 vs 磋商:
- 谈判:价格决标,适合简单货物/紧急采购;
- 磋商:综合评分,适合服务/复杂方案优化。
3.单一来源严控:需公示+审批,避免滥用。
编辑:君说招采,转载本文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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