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主要有六种方式,它们在适用情形、操作流程、竞争程度和评审标准等方面有显著区别。

一、各采购方式核心区别

采购方式

核心特点

适用情形(典型举例)

供应商数量

评审核心

流程复杂度/时长

公开招标

公开公告,面向不特定对象,竞争最充分,程序最严格。

1. 采购需求明确、完整
2. 无特殊限制条件
最常用,法定首选方式

无限制(≥3家有效投标)

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最长(≥20日等标期)

邀请招标

仅邀请特定供应商,程序较简化,竞争有限。

1. 专业性较强/货源有限
2. 公开招标成本过高(需省级以上批准)

邀请≥3家

同公开招标

较短(无公告期)

竞争性谈判

与多家谈判,可修改方案,价格是唯一决定因素

1. 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
2. 时间紧急
3. 招标失败

参与谈判≥3家

最终报价最低者成交

灵活(可缩短时间)

单一来源

仅1家供应商,无竞争,需严格审批。

1. 唯一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
2. 紧急/灾后不可替代
3. 原采购追加≤原合同10%

仅1家

协商定价

最简单(需公示)

询价

仅比较现货标准品的价格,程序最简。

货物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透明(如电脑、打印机)

报价≥3家

最低报价成交

最快(≤3日报价)

竞争性磋商

类似谈判但更灵活,综合评分决定成交,允许多轮优化方案。

1. 服务类/技术复杂项目
2. 需与供应商深入沟通需求
3. 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

参与磋商≥3家

综合评分最高者成交

较长(可多轮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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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差异总结

1.竞争程度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 > 竞争性谈判/询价 > 单一来源

2.价格权重

  • 竞争性谈判、询价:价格定标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价格权重可高可低
  • 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审(价格通常占30%-60%)

3.灵活性

  • 竞争性谈判/磋商:可修改需求、多轮报价
  • 公开招标/询价:需求固定,报价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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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方式转换要求

转换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且需履行审批/公示程序:

转换场景

允许转换方式

关键条件

公开招标失败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1. 投标人不足3家或全部否决
2. 招标文件无歧视条款
3. 重新招标仍失败(可选)

招标文件存在争议或需求变更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1. 实质性变动影响公平
2. 需终止招标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需追加合同

→ 单一来源采购

1. 追加金额≤原合同10%
2. 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项目

直接选用竞争性磋商

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唯一供应商/紧急情况

直接选用单一来源

1. 事前公示≥5个工作日
2. 报财政部门批准

⚠️ 禁止行为
  • 不得规避公开招标擅自转换方式(如将大项目拆分为询价);
  • 单一来源采购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唯一性论证、公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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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操要点

1.公开招标是底线:无特殊情形必须优先采用。

2.竞争性谈判 vs 磋商

  • 谈判:价格决标,适合简单货物/紧急采购;
  • 磋商:综合评分,适合服务/复杂方案优化。

3.单一来源严控:需公示+审批,避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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