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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學》2025年第4期要目

【研究闡釋中國共產黨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

1.論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陳佑武、李步雲(3)

【名家特約

2.刑法中的道德評判

張智輝(18)

3.論當前時代正當性的“疊代”特征與“社會法”的全面重構

冉昊(32)

【學術對談

4.比較憲法與憲法哲學的若干基本問題

亞歷克·斯通·斯威特、翟小波(47)

【論文

5.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理論基礎與規範構造

趙家儀、程智婷(60)

6.論法益的規範性之維

——德國刑事法益理論的新康德主義轉向及康德式反思

湯沛豐(78)

7.強制數據共享:何以可能與何以可為?

陳怡(93)

8.功能主義視角下個人數據交易安全風險治理的進路轉向與構造

朱俊達(103)

9.法律人工智能的論證功能與模型建構

封明坤(117)

【港澳法治研究

10.論香港競爭法的實施局限與邊界拓展

費蘭芳(132)

11.內地與澳門犯罪收益沒收比較研究

何永福(143)

12.十九世紀法律移植背景下澳門華商類型及影響研究

王華(153)

【域外法治研究

13.歐盟數據跨境的司法檢視與中國鏡鑒

——GDPR“效力範圍”與“跨境轉移”條款的聯動適用

紀正坦(165)

14.法律意識再思考

蔡可欣、戴維·M·恩格爾(著)、石華琛、蔡可欣(譯)(181)

【研究闡釋中國共產黨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

1.論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作者:陳佑武、李步雲(廣東工業大學國家安全與人權研究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内容提要:“十四五”時期,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全面依法治國有效實施,正向建設更高水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邁進,充分彰顯當代中國的法治自信,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從歷史發展來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是一個階梯式遞進、不斷發展的歷史過程,經歷“有”和“無”、“多”與“少”、“好”與“壞”三個不同歷史階段,“十五五”時期由“好”向“更好”發展。從時代意義來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的時代使命和重要保障、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入推進的時代要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的客觀需要、是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更加健全的應有之義、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的法律表現形式。從主要標准來看,更高水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主要包括法律規範體系更加完備、法治實施體系更加高效、法治監督體系更加嚴密、法治保障體系更加有力、黨內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涉外法治建設更加迫切、數字法治建設更加深入、法治社會建設更加紮實、依法保障人權更加明確、法治道路特色更加鮮明十條標准。從基本思路來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秉持更高水平法治理念、建構更高水平法治理論、采取更高水平法治措施以及推動更高水平法治實踐,進一步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推動我國人權事業全面發展。從戰略重點來看,在建設更高水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整體佈局中,堅持黨的領導是根本保證、全面深化改革是動力之源、依法保障人權是根本目的、統籌發展和安全是迫切需求、建設法治政府是重中之重、夯實法治社會是社會基礎。

關鍵詞:更高水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人權;民主

【名家特約】

2.刑法中的道德評判

作者:張智輝(湖南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在對犯罪行為進行刑法評判的同時進行道德評判,有利於實現預防犯罪的刑法目的,有利於發揮刑法對社會道德的引領作用,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刑法在社會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世界多國刑法都把某些道德因素明確規定為刑罰裁量時必須考慮的法定因素,其中普遍涉及到的因素有動機、信譽、品行、人道等。這些因素之所以被刑法規定為影響刑事責任大小或刑罰輕重的法定因素,是因為它們直接關係到社會底線道德的維護,關係到刑法適用的社會效果。刑法對道德因素的評判是在依照刑法規定認定犯罪的基礎上,通過對符合社會底線道德行為的鼓勵或寬恕、對違反社會底線道德行為的譴責,進而在具體裁量決定刑罰的時候從寬處罰或者從重處罰來實現的。刑法中的道德評判,是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它不會破壞法治原則,不會超越刑法評判的藩籬。

關鍵詞:刑法立法;道德評判;刑法適用

3.論當前時代正當性的“疊代”特徵與“社會法”的全面重構

作者:冉昊(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打破線性歷史進化論認知,以具象歷史時空觀分析,就可以看到中國當前已經進入了“疊代”型時代階段。一方面,人人平等的社會啟蒙時代任務尚未全部完成;另一方面,社會分層帶來的差異又已加速出現並趨於固化。因此,當代法治建設,除需繼續補課此前時代正當性要求的充分私法自治與有限行政外,尚需全新發展對社會本身提供全面保護的社會法,以兼容並蓄的綜合性“社會給付”為核心辦法,來幫助每一個人在風險分層社會中有效應對失能,藉以破除固化,而不是僅僅局限於特定弱勢群體的幫扶。圍繞這一“社會給付”核心,可在傳統法律關係理論的基礎上創新建立起社會法元概念——差別性“社會人”、賦權性“社會財”、彈性“社會權”和明確社會義務,作為“社會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確立“彈性主張”和“剛性給付”的社會請求權基礎構造。再依此理論重構,抓住窗口期儘快彙編中國的《社會法典》,從當前日益緊迫的養老、生育、教育、住房等問題入手,成熟一章、彙編一章、頒行一章,將法律的功能由事後救濟推進到事前預防,為人們提供穩定的心理預期。就此,由分別體現自由市場傾向與社會平等傾向的編纂型“民法典”與彙編型“社會法典”共同構成兩翼支撐,均衡探索中國式現代化法治道路。

關鍵詞:時代正當性;疊代;社會給付;社會法

【學術對談】

4.比較憲法與憲法哲學的若干基本問題

作者:亞歷克·斯通·斯威特、翟小波(香港大學法學院,澳門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新立憲主義是指傳統的立法主權的瓦解,以及以權利為基礎的立憲主義的興起。新立憲主義由以下要素組成:一部成文的剛性憲法;一份權利法案;以及一種執行權利法案的司法機制。這些是該理論的基本特徵,但不同體系中這些要素的具體實現方式以及實際效力各有不同。

關鍵詞:比較憲法;憲法哲學;立憲主義;比例原則;政治憲法

【論文】

5.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理論基礎與規範構造

作者:趙家儀、程智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關鍵。但目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制度設計存在較大爭議,亟需構建統一的登記體系。作為知識產權領域的新型財產登記制度,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發揮證明權屬關係、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篩選保護方式的功能。其登記對象應限定為進行實質性處理、具有一定規模性的數據集合。為穩步推進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宜將“登記機關形式審查+第三方服務機構實質審查”模式作為過渡,最終採取“登記平台形式審查+登記機關實質審查”模式。同時,為滿足構建數據可信流通體系的要求,應堅持登記生效主義,賦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以公示公信效力,作為數據原始權利合法性與數據流轉有效性的初步證明。

關鍵詞: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實質審查;登記生效主義;公示公信力

6.論法益的規範性之維

——德國刑事法益理論的新康德主義轉向及康德式反思

作者:湯沛豐(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内容提要:為抵禦自然主義對生活世界的主宰,20世紀的新康德主義哲學繼承並發展了康德關於實然與應然的區分,以“價值關聯”方法為刑事法益理論提供了先驗框架。這一方法論轉型推動了德國刑事法益理論的規範化,使法益得以從經驗性利益轉化為法秩序中的“文化財富”(Güte)。然而,新康德主義的方法論缺乏以實踐理性為基礎的價值反思,無法保證其方法能以普遍化的方式運用。因此,法益理論仍面臨重新滑向自然主義的風險:其一,價值判斷標準可能被外部權威所填充,難以避免政治絕對主義和刑罰權的任意擴張;其二,違法性審查易受道德或習俗影響而失去法律自身的界限;其三,在不能未遂與抽象危險犯領域,危險判斷可能退回自然科學式的因果範式與概率思維,導致保護客體與行為客體界分模糊。鑒於此,有必要回到康德的實踐哲學,從人格的先驗結構出發,重建刑法規範的正當性基礎。這不但能夠清晰界定法益概念的規範性維度,也使當代刑法學在抵禦自然主義侵入時更有可能堅持刑法規範的自足性,並據此開闢出一條實踐上可行的刑法理論路徑。

關鍵詞:自然主義;新康德主義;規範性;法益;康德

7.強制數據共享:何以可能與何以可為?

作者:陳怡(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在市場經濟中,基於尊重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要求,數據的共享原則上應當以共享主體自願、同意為前提。然而,在特殊情形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競爭秩序以及消費者權益,可以實行數據強制共享。強制數據共享是數據共享自由的例外,更是一種重要補充。目前中國內地立法中強制數據共享的適用場景比較有限,未來宜適當擴大強制數據共享的適用範圍,並建立起一個以強制履行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的法律責任體系。

關鍵詞:強制數據共享;數據共享;意思自治;數據壟斷;數據法

8.功能主義視角下個人數據交易安全風險治理的進路轉向與構造

作者:朱俊達(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内容提要:個人數據交易是促進個人數據有效流通、發揮數據價值、培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途徑之一,但與之相隨的個人數據洩露、被濫用等危害個人數據安全的現象亦日益凸顯。近年來,雖然國家相繼出台了多部法律對個人數據交易行為予以約束,但對個人數據交易安全風險的治理仍顯不足。究其原因,目前的規則供給與理論探索都體現了濃厚的規範主義色彩,多關注法律規則的概念化屬性與權利義務的傳統範式。然而,形式上完備整全的制度在實踐中可能出現效用不敷的困境。為此,對個人數據交易安全風險治理的探索可轉向功能主義,不再局限於規範本身,而是基於“目的—功能—手段”的分析框架,從培育治理主體、拓寬治理空間、延展治理時間和革新治理工具四個方面入手,構建功能主義視角下個人數據交易安全風險治理的新進路。

關鍵詞:個人數據交易;個人數據交易安全;安全治理;功能主義;規範主義

9.法律人工智能的論證功能與模型建構

作者:封明坤(中山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一般來說,論證的功能有三:證成、反駁與說服。傳統基於形式邏輯建模的智能論證系統忽略了法律論證的似真性、辯證性與語用性,因而僅能實現論證的證成功能。非形式邏輯為法律智能論證系統的建模提供了新的理論來源,彌補了形式論證功能的不足。本文試圖將非形式邏輯應用於法律人工智能的論證模型,通過“可廢止性”啟發法律人工智能從對話性和論辯性的視角來詮釋法律論證的反駁功能;通過非形式邏輯的語用維度,構建起智能論證系統的“可接受性”框架,將說服目標聽眾作為評價論證的充分性標準。除此之外,證據推理與價值衡量中的主觀因素作為模型建構中的重要考量,提醒我們應意識到智能論證模型的運行限度,並在特定環節進行適當的人為干預。

關鍵詞:法律人工智能;論證功能;非形式邏輯;論證模型

【港澳法治研究】

10.論香港競爭法的實施局限與邊界拓展

作者:費蘭芳(暨南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香港特區競爭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存在顯著制度局限,包括合併規則僅限電信行業適用,私人獨立訴訟權缺失,部分核心規則定義模糊等。香港競爭法近十年的實施情況顯示,其司法主導模式呈現審慎特徵,具體表現為案件集中於核心卡特爾,罰金以本地營業額為基準且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據標準,救濟機制注重企業商業自主空間及合併審查鮮少應用等。基於錯誤成本理論框架的分析顯示,香港壟斷風險與執法保守特徵存在矛盾,行業集中度攀升與投訴量增長表明現有規則滯後于市場現實需求。競爭法作為實用工具,其邊界需適配香港制度環境與經濟結構。《條例》作為利益妥協的階段性方案,可通過漸進優化拓展局限,重點方向為擴展自願申請合併審查至高集中度行業以及啟動私人訴訟通道。

關鍵詞:競爭條例;局限;錯誤成本;擴展

11.內地與澳門犯罪收益沒收比較研究

作者:何永福(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完全剝奪犯罪收益是犯罪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一環。因沒收制度功能相同,從犯罪收益沒收的規範模式、性質、標準及第三人沒收制度等方面對內地與澳門犯罪收益沒收實體法的立法現狀、理論研究及實踐運作進行比較分析,檢視內地與澳門犯罪收益沒收制度的相關缺失,進而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

關鍵詞:犯罪收益;沒收;規范模式;性质;标准

12.十九世紀法律移植背景下澳門華商類型及影響研究

作者:王華(廣東工業大學法學院、廣東工業大學粵港澳大灣區協同治理與法治保障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澳門特區的五大法典法律體系移植於葡萄牙,屬於大陸法系。在十九世紀法律移植的過程中,當地華商以不同的姿態適應著新的商事法律體制,並在同一時期對周邊地區產生了影響,澳門豐富的中文與葡文史料為考證這些商事主體的具體法律類型提供了直接或間接的證據,本文嘗試用不同的視角和方法去審示澳門歷史中的法律資源,嘗試展示法律制度更替之下的社會生活邏輯的選擇。

關鍵詞:法律移植;公司類型;澳門華商;商法典

【域外法治研究】

13.歐盟數據跨境的司法檢視與中國鏡鑒

——GDPR“效力範圍”與“跨境轉移”條款的聯動適用

作者:紀正坦(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内容提要:GDPR第5章“向第三國或國際組織轉移個人數據”的具體解釋並非完全清晰,引發了GDPR第3條“效力範圍”與第5章“跨境轉移”條款之間的適用關係迷思。整體觀之,GDPR第3條“效力範圍”與第5章的“跨境轉移”條款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一方面,當數據處理滿足GDPR第3條“效力範圍”但不構成數據跨境轉移時,尚不觸發GDPR數據跨境轉移規則的適用,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只需遵守GDPR的其餘規則以符合歐盟數據保護水準。另一方面,當數據處理構成了跨境轉移,在滿足GDPR第3條“效力範圍”的適用條件而受其約束後,GDPR第5章的“跨境轉移”條款將被觸發,保障數據跨境傳輸中的數據保護水準不被減損。釐清GDPR“效力範圍”與“跨境轉移”條款之間的適用關係可以為中國的法律完善和企業合規提供經驗鏡鑒。其一,中國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強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條“效力範圍”與第3章“跨境傳輸”條款之間的有機聯繫,並通過規則修訂改善個人信息跨境傳輸工具規則的可適用性。其二,鑒於在數據傳輸至歐盟後中國企業的抗辯難度較大,在數據跨境前採取GDPR第5章的數據跨境傳輸工具可以減少合規風險和救濟成本。

關鍵詞:GDPR;效力範圍;數據跨境轉移;條款關係;聯動適用

14.法律意識再思考

作者:[新]蔡可欣、[美]戴維·M·恩格爾(著)、石華琛、蔡可欣(譯)(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

内容提要:法律意識是一個充滿活力的研究領域,正吸引著全球越來越多的學者。然而,關於目標與方法的差異化預設引發了激烈的爭論,而爭論的根源在於未能識別出三大流派——“身份流派”“霸權流派”和“動員流派”——所追求的研究目標及其對“法律意識”概念的不同運用方式。三大流派的相關學術研究表明,法律意識是一種具有多元應用場景的靈活範式,而非單一僵化的方法。此外,近年來新一代學者聚焦於邊緣群體和非西方語境,為該領域注入了新的研究活力。這些研究成果契合了社會科學領域的發展趨勢,使得“關係型法律意識”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法律意識研究應被置於一個從思想行動個人主義化模式到互動式、共構性方法的連續體上加以理解。

關鍵詞:法律意識;關係性;身份;權力;動員

《澳門法學》是由澳門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綜合性法學學術期刊,創刊于2005年,每年四期。《澳門法學》一貫秉承學術研究的嚴謹性和開放性,嚴格遵守學術規范,并以不斷推動澳門地區的法學理論發展,不斷推動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的區際法律比較研究為辦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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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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