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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图:阿依布塔

【巩留新闻】

01 新质生产力引领发展 国容电子筑牢巩留电子新材料产业高地

02 我县首个社区科普体验馆揭牌

03 我县2026年全民健康体检全面展开

04 张贴消防海报 织密安全防护网

05 技能培训进乡村 家居清洁拓宽就业路

巩留零距离 巩留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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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 冯 黛 江饿勒

●责编 朱 婷 袁 叶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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