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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当下,老年人外出消费时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的自身注意义务如何平衡?近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人餐厅摔倒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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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由AI生成)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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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某日,年逾七旬的蒋某前往桂林市某餐厅预订包厢,在通过餐厅下台阶的过道时摔倒受伤。事发后,蒋某被送往桂林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后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住院21天。经司法鉴定,蒋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33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蒋某认为桂林市某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叠彩法院,要求桂林市某餐厅全额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9789.8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费用。桂林市某餐厅辩称,餐厅已设置警示标识、完成卫生清洁,蒋某摔倒系自身未注意安全所致,仅同意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责任。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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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彩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作为餐厅的经营者,应对前往其餐厅订立包厢的原告一行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摔倒的地点系上下台阶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上下台阶处被告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合理设置指示、警示标志,并尽到对顾客的引导和安全提醒义务。被告辩称事发现场有明显的多处安全标识,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视频截图中仅能看到被告张贴了红白相间的提示带,且被告在该过道处摆放了餐车和拖把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的顺利通过,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尤其是案发时原告已经70多岁,在下台阶时应当更加小心谨慎,确保自身安全,原告在下台阶时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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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叠彩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蒋某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桂林市某餐厅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桂林市某餐厅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24039.59元,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桂林市某餐厅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桂林中院经审理认为,桂林市某餐厅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其在餐车摆放的细节上虽然存在轻微管理瑕疵,但该瑕疵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蒋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踩空摔倒是事故主因,一审责任划分比例恰当。最终,桂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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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需以“合理限度”为边界,经营者应保证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及时排除隐患、合理设置警示标识;而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在出入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更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谨慎通行。同时,同行家属也应尽到陪护、提醒义务,共同防范安全风险。经营者需以案为戒,细化管理流程,重点关注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通行安全;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让消费环境更安全、更舒心。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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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老人的,外出一定要注意安全,遇到此类事情,也要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内容来源:桂林中院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一片浮云

▍法律顾问电话:159 7751 5070 顾律师

顾晃任律师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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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律师专注于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任桂林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需可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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