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污染,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镇平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做好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在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开展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镇平县公安局:110
镇平县应急管理局:65610999
镇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内乡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内乡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仍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公安、县应急、县生态环境、县交通、县市场监管、县住建、县城管、县教育、县民政、县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在春节、元宵期间,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内乡县公安局:110;内乡县应急管理局:65336677
2026年1月15日
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唐河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唐河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开展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唐河县公安局:110
唐河县应急管理局:68585110
唐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来源:镇平融媒、内乡政府网、云上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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