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陕西、辽宁、山东 等多地陆续发布 一批涉种典型案例,包括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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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发布上海市2025年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涉种:
01

某农资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5年4月1日,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某农资本公司经营的茼蒿种子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种子发芽率不符合质量标注值要求,系劣种子,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涉案种子50袋,销售41袋,得知涉案种子质量不合格后,主动发布公告,向已购农户退款123元,补偿种子41袋,未产生实际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对本案的种子供货商某种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进行了询问,并将案件线索向该种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所属的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了移送。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据同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种子,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日前,辽宁沈阳公布2025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涉种:
02 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25年8月,沈阳市法库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沈阳市农业农村局的案件移送函,法库县某种业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甘肃购进散装玉米种子350千克,分装后重新包装,标注为本公司取得审定编号的“K133”品种玉米种子进行出售。
根据抽样检测报告,该玉米种子实际为其他品种玉米种子,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2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法库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玉米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某种子经营店经营应当审定未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5年5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糯502”玉米种子标签未标注审定编号。
经立案查明,“一糯502”玉米种子在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查询显示未经过审定。当事人共购进“一糯502”玉米种子50袋,销售39袋,销售价格12元/袋,违法所得468元,货值金额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20000元的从轻处罚决定。
日前,陕西省汉中市发布2025年度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严打坑农害农行为,其中包括一起种子案

04

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在春季监督抽查中发现,勉县同沟寺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东单1806”玉米种子真实性不符,被判定为假种子。

经查,该经营部于2024年12月购进该批假种子1600千克,其中885千克已销往当地19家经营门店。

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47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种子来源地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日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10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涉种。为。

05

某种业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5年7月,郯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郯城县某种业经营部存在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行为。郯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依法对该种业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玉糯八号”玉米种12袋、“玉糯十号”玉米种15袋,以上两种玉米种包装标注均为邢台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包装,两个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辽宁地区,均未在山东省审定通过。
经立案查明:该玉米种系2025年5月由辽宁省本溪市物流发送,共购进“美甜糯八号”30袋,进货价12元/袋,销售价17元/袋,售出12袋,收入204元整;“玉糯八号”50袋,进货价12元/袋,销售价17元/袋,售出6袋,收入102元整;“玉糯十号”20袋,进货价12元/袋,销售价17元/袋,售出5袋,收入85元整,共查实违法所得391元整。
该经营部存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12项规定,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做出了没收违法销售的“玉糯八号”玉米种12袋、“玉糯十号”玉米种15袋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德州市宁津县撒某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

2025年9月,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某农业公司举报,反映在宁津县某某镇某某村有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村周边巡查,发现一辆拖挂车满载无标识白皮袋小麦种,无标识白皮袋小麦种的货款已提前收取并开具单据,周边农户凭票领货,当事人撒某某在货车上点验无标识白皮袋数量并指挥装卸工进行卸货。

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剩余的10袋(25kg/袋)涉案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扦样封存送检,出具检验报告,涉案的种子质量不符合GB4404.1-2008的要求,品种纯度为94.5%,未达到≥99.0%的标准,销售价格为3.2元/kg,1472袋,每袋25kg,共计3.68万kg,涉案货值11.7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宁津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公安机关已受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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