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代的行政架构,有一个通俗的说法,皇权不下县。那么,朝廷是怎么统治管理乡村的?

古代有没有乡和镇这一级管理机构?乡和镇作为县的直接下级单位,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秦汉时期,实行的郡县两级行政体制。汉朝在郡县的基础上设立了管理数郡的十三刺史部,州刺史起初只有监察权,后来也增加行政权,相当于“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那么,秦汉两朝对于县以下的乡村,是怎么管理的?

秦汉县以下的管理,通过两条线进行,在民政户籍赋税上,是“县→乡→里”;在治安和交通上是“县→亭”。

因此,乡这一级,秦朝就有了,恰好就是县的下级单位,所以,乡已经存在两千多年了,并不是上世纪八十年才创立的行政单位。秦汉时期的乡,设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等职位,分管教化、赋税和缉拿盗贼。游徼,这一职务看起来和亭长功能重叠了,实际上分工明确,游徼相当于乡游动办大案的直属大队,亭长相当于片区治安负责人(治保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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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乡一级负责人,除“三老”由德高望重老人担任以外,有秩、啬夫和游徼均为上级任命,且由俸禄,因此,秦汉的乡,和现在的乡一样,实际上就是一级行政单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乡这一级的负责人实际上由士族把持,不再由朝廷任命,行政职能被虚化了。这时期,地方管理制度比较混乱,大多是大家族主导的乡村自治。

唐朝中前期,“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乡的长官称为“乡长”,里的长官称为“里正”。乡长一词,一千多年前就有了。唐后期,权力向里正倾斜,乡长渐渐形同虚设,称为荣誉职务。村,作为组织机构在唐朝也开始出现,出现了“村正”,乡村管理进一步精细化。

我们再来看看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镇最早是军事单位,始于北魏拓跋氏在北方边境设立的“六镇”。正是这种渊源,后来清朝在编练“新军”时,也选择了“镇”作为最大组织单位(北洋六镇),相当于现在的师。

唐朝延续了南北朝时期的做法,也设置了军镇。

宋朝的时候,镇,开始从军事向行政机构转型。

宋朝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农村出现不少集市。这些集市,最初为几天一次,““日中为市””,方便周边村民“以物易物”的交易场所,这些自然形成的聚落被称为草市。市最初的意思就是交易场所,南方很多乡镇的地名里有“市”字,都是历史悠久的乡村聚落

有一些处于交通要道的市,规模慢慢扩大,聚集的人口甚至超过了上千户。两浙路秀州青龙镇(今上海青浦),依托吴淞江航运成为“海舶辐辏,蕃商云集”的外贸重镇,其商税收入甚至超过所在的华亭县。这些超级“市”,就升格为“镇”,称之为“市镇”。

因此,古代作为地域概念的镇,是由市升级而来的。“镇”,要比“市”大。

古代的四大名镇,景德镇、朱仙镇、汉口镇、佛山镇就是这么来的,形成于明清时期。这些镇,因为人口和经济体量大,经常有县丞或者主簿分守长驻,也派有“监镇官”负责治安和收税。宋朝的镇,看起来是“副县级”,却并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因为镇的户籍民政等事项还是由负责乡村治理的保甲体系管理。就性质来说,这些“市镇”,更像今天的经济开发区,经济发达却不是一级政府。根据漆侠《宋代经济史》估算,北宋晚期全国市镇商税约占地方商税总额的35%,其经济地位可见一斑。

我们来看看明清时期乡村基层组织。

明朝的时候,乡村管理实行“都图”制,一个县划分为若干都,都下面又设图。图的来源是这样的,造户籍黄册的时候,把一页纸(一张图)上所有的户口编为一个“图”。图,又被称为“里”,一般以110户为一图(里),由人口多,交粮多的大户担任里长。里下面又设甲,一甲为10户。

明清的乡村组织为:县→都→图(里)→甲。这种组织结构有点像今天的县→乡(镇)→村→村民小组。

明清时期有没有乡?有,但并未设置正式官员,不是行政单位,而是一种地理区域。如宝庆府邵阳县就有东乡,西乡等等。一个县一般有几个乡,十几二十多个都,我的老家是宝庆府邵阳县东乡仁风都。又如,南直隶苏州府的吴县就分为7乡、37都,“乡”用于标识方位,如“长洲乡”、“吴趋乡”等,“都”则负责具体行政事务。

明清时期,皇权不下县吗?并不是这么回事。

所谓皇权不下县,指的是不在县以下设立领取俸禄的地方管理机构。都正、里长、甲长等都没有工资,只享受免除徭役的特权,却经常要催粮,押粮,搞得自己倾家荡产,所以,这些职务都由富户担任。

为了保持国家的运转,乡村还是由一些派出机构,比如驿站(由兵部和地方共同负担),巡检司(负责交通要道治安)等,这些机构的负责人都是正儿八经的官员。另外,还有为维护治安,保障交通要道安全,小规模驻军的塘,汛,这些都是官方机构。

明清时期,一个县到底有多少吃皇粮的?远远不止县令一人,具体多少人,我在《》一文中已经写得很清楚。

晚清的时候,一些巨镇进一步崛起。比如佛山镇,该镇当时属于南海县,却从广州府空降了一名从六品的同知专管;同样还有连州的星子镇,因为时为盐运枢纽,也时空降一名同知坐镇。但是,这些巨镇,在行政上依然属于县管辖。关于广东明清时期的地方组织,我在以后将专门探讨。

我们接着往后说。

1909年,清政府搞新政,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归定乡、镇为一级地方自治单位,这是“镇”第一作为基层地方自治机构。镇、乡为平级单位,其中,镇为人口较多和经济较发达地区。

1930年代,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确定“县→乡(镇)→保→甲”为地方行政层级。

1950年——1958年,先废除保甲制,实行乡村两级制,后成立低级社、高级社。1958年开始,乡、镇一级全部改为人民公社,“村”一级改为生产大队,下设生产小队。

1980年开始,人民公社又重新改回乡、镇,设镇的标准是非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者超过总人口的10%。

中国几千年的农村基层组织变迁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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