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合理吗?我们单位去年9月底招的一员工,11月初离职了,共工作了51天,却要求我们共缴了三个月的保险!”

昨天在食堂吃饭,隔壁桌财务部的小张和人事部的小王就在聊这个事。

小张边扒拉米饭边吐槽,说她没见过这么离谱的事儿,那个小伙子是去年9月25号办的入职,干到11月5号就提了离职,满打满算51天。

结果你猜怎么着,社保得老老实实交三个月,九月、十月、十一月,一个月都省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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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听了说,可不是嘛,政策白纸黑字写着,只要当月员工在职一天,单位就得承担整个月的社保费用。

他十一月就上了五天班,但公司就得按全月的标准把钱交上去,这还不算,因为他干不满一个月,工资里没法扣个人要交的那部分,现在这笔钱还得公司先垫着,后续再找他追讨,麻烦着呢。

我坐在旁边,一边喝汤一边琢磨。

说实话,头一回听觉得公司是有点冤,可转念一想,咱们打工的人,图的啥?不就是个稳定和保障嘛。

社保这东西,看着平时用不上,可真到生病、失业养老的时候,那就是救命稻草。

我有个远房表哥,之前就是心疼那几百块钱,跟公司说好了不交社保多发现金,结果去年干活时摔伤了腿,医药费好几万,一分钱没得报,那才叫真亏大了。

所以你看,法律规定必须交社保,其实是保护咱们劳动者,怕咱们因小失大。

不过话说回来,我也能理解公司的难处。

一个小公司,要是多来几个这样工作时间短的员工,每个月的社保支出就得凭空多出一大截,老板心里头肯定不乐意。

也难怪小王说,他们领导私下发了话,以后招人得尽量安排在月初,下半月入职的得特别慎重。

这规矩要是所有老板都这么定,对找工作的人来说,可不是什么好消息,万一你上份工作干到15号结束,新公司让你下个月1号再入职,这中间半个月不就等于白白浪费了嘛,工资、社保都断了档。

这里头最让人头疼的,是那种“无缝衔接”的情况。比如一个人15号从A公司离职,16号立马在B公司上岗了,那这个月的社保,到底该谁家出?政策好像没有一个特别死板的规定,很多时候得靠员工自己和两家公司协商。

这就容易扯皮了,要是前东家和现东家都觉得该对方出,或者都等着对方先动作,最后倒霉的还是员工,万一社保断了,影响医保报销、购房资格这些大事,可就太糟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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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觉得,这个事不能光抱怨,得想想有没有更周全的办法。

比如,能不能把规则定得更细致一点?像这种在一个单位干不满整个月的情况,是不是可以按实际工作天数来折算单位和个人该出的比例?或者干脆明确一条线,比如15号之前离职的,由上家交;15号之后入职的,由下家交。

大家都按明白无误的规矩来,也省得互相猜忌,公司也不用老琢磨着靠调整入职日期来规避风险了。

当然,我这也就是随便想想,具体操作肯定有一大堆问题要解决。

但说到底,目的就一个:既不能让员工的法定保障打了折扣,也别让企业觉得负担太重、老想着钻空子。

一个好的制度,应该能让劳资双方都感到公平,都能把心思放在正道上。

你们觉得呢?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事儿?或者有没有更高明的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