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期我们来聊一下,最高院理解与适用中关于解释二第十四条的内容。
作者:褚晓天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本条内容其实是对解释一第46条的补全。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如果说解释一第46条是离婚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加分项,那本条则是减分项。我总结了4点。
一、
本条原则上不适用于不满2周岁的子女。但如果母亲存在本条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参照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P226)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2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会判给母亲抚养。所以,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就是超过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但如果母亲存在本条规定内容,并且情节严重的。那么也可以参照适用。比起正常情况,多增加了一个情节严重。至于什么程度算情节严重,不知道后续最高院会不会发布典型案例了。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就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二、
除了解释一第46条,以及本条规定之外,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P227)
(1)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大小、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况;
年龄小的一般偏母亲。年龄大一点的,没有影响。
如果是女孩会偏母亲,如果是男孩则会偏父亲。
如果有两个孩子的,一般原则上一人一个。
健康情况我倒是不知道具体指什么,我猜是如果孩子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判给经济情况较好的那一方。
(2)子女的真实意愿以及人格发展的实际需要;
子女的真实意愿这个不用说了,满8岁基本就是决定性因素。
人格发展的实际需要,这个有点玄,可能是指在孩子之前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对其的教育和陪伴情况吧。
(3)父母双方的年龄、职业状况、道德品行、个人素质、健康情况、家庭环境、经济负担能力及生活状况;
大部分夫妻年龄相当,也有一部分年龄有所差距的。那么年轻的那一方可能更占优,会更有精力带孩子。当然,也可能是年纪大的那一方,丧失了生育能力,取得抚养权的概率更大。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
职业状况一般是指,双方的工作有没有需要频繁出差,或者常驻外地、国外的情况。对于具体的工作内容,倒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道德品行、个人素质这个顾名思义,一般靠双方的举证,法院很少会去主动调查。
健康情况,一般只要不是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就行了。
家庭环境,这个在实务中也不算重点。
经济负担能力也一样。并不是说收入少或没有工作就不能取得孩子抚养权了,收入少或没收入的情况下,如果不是自己懒惰主观造成的,那么法院一般会通过让另一方多支付抚养费来进行调解,并不是太大的问题。
生活状况,可能是指有没有恶习、陋习了。
(4)父母子女间的感情状况、陪伴时间长短、陪伴质量状况等。
这点其实还是比较重要的。实务中大部分情况下,双方的客观条件都是差不多的。如果孩子没有满8岁,那么法官主要会依据孩子之前是谁带的比较多,和谁共同生活在一块,哪一方的父母帮衬的多。来偏向于判给哪一方。
三、
8岁以上子女除了本人意愿之外,还需要考虑生活稳定性、父母抚养意愿、抚养能力、以及本条规定的负面因素。(P231)
目前实务中,如果孩子满8岁了,一般来说,只要没有太过于特殊的情况。法院基本都会以孩子的意愿为准。主要是抚养权这东西涉及人身属性,孩子不喜欢另一方,也没办法强迫他与另一方共同生活。
但8岁的孩子毕竟仍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主观判断,并不一定是完全准确的。在有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孩子虽然喜欢一方,但这一方的确不适合照顾孩子。打个比方,如果一方天天带孩子玩,给孩子看手机,玩游戏,但却完全不管孩子的学业要求。那么孩子在某一阶段是有可能很喜欢他的。但客观上,我们都知道,他并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这种情况下,即使孩子要求与这一方共同生活,但法官还是有可能会将抚养权判决给另一方的。
四、
如涉及较严重的家暴,法院可先行判决离婚,确认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P233)
这条没什么好多说的,在这种情况下,快速判决离婚,是对另一方以及孩子最好的保护。至于财产问题,可以慢慢处理。人身安全容不得半分拖沓。但我个人希望在实务中,法院可以降低一点对于家暴程度的标准,不要求严重,只要求存在,就都这么处理,那就更好了。毕竟,真严重的情况下,施暴方很可能已经触犯刑法被关押了。真正危险的倒是那种还没有形成恶劣后果的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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