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观点频道
丁洁琼
近日,重庆垫江一中“强制剪发”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视频画面显示,该校德育处教师因学生发型问题,在学校公共场合将一名男同学摁倒在地实施剪发,学生激烈反抗。此次事件再次将教育管理与惩戒的边界问题推至舆论中心。
“强制剪发”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教育惩戒范畴,即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与矫治,旨在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2020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教师教育惩戒正式纳入法治轨道;2024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应“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并要求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职。
教师实施惩戒是教师岗位职责之所在。教师如若对学生的不当行为听之任之,不管理或不主动管理,纵然可以避免争议,但同时也构成了一种“不作为”的失职。
“是否积极管教”,叩问的是教育者的责任意识;而“应当如何作为”,考验的则是教育实践的智慧与温度。就中学生发型管理而言,学校是否应该管?能否以统一标准强制管?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争议。
从规范演进来看,1994年正式颁行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明确要求学生“注重仪表”,“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不烫发、化妆、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2004年修订版删去“头发干净整齐”,同时增加了“不染发”的要求,同年北京市教委在北京地区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已不再对发型、着装作禁止性规定,仅原则性提出“穿戴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仪表庄重,和谐文雅”;2015年,教育部颁布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不再制定全国统一的配套行为规范,转而将相关细则制定权下放至各地,强调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学生发展的新特点,增强德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民情是规范制定的重要基础。仪表规范亦不例外,它应随社会审美、文化观念乃至技术进步而动态调整,不应僵化不变。
对学生仪表的要求,尤其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阶段,宜结合地区文化、校情、学情,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从学生个体看,外在仪表与内在修养应相互成就;从学校整体看,仪表规范也当与学生群体特征、教育目标、教育理念相协调,过度放任易失之于粗疏,过度严苛则易流于形式。
当前舆论场中,一方面,我们应当对学校管理行为的无度扩张保持警惕,尤其当教育者以暴力方式实施管理时,教育的本质已经异化,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对教师积极履职的态度给予充分的肯定和理解。如何在积极管教与尊重学生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在规范行为与呵护成长之间掌握分寸,这既考验教育者的专业能力,也映照一所学校的教育品格。
惩戒须有尺度,源于法治与规则;管教须有温度,始于理解与尊重,这尺度与温度之间,蕴藏着教育的真正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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