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有些被拆迁人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约定的拆迁补偿征收部门只履行了一半,针对另一半不是有了变化就是迟迟不履行。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如何维权呢?
2013年,因城市更新项目,安徽阜阳的邱女士与征收部门签订《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与街道办签订《安置住房意向书》,约定了产权置换的安置位置、面积等。然而,在后续安置过程中,因房源调整、选房顺序变化等原因,邱女士未能依约一次性选到全部应得的安置房,剩余安置面积长期悬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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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年近七旬的邱女士不想再被迫等待拆迁补偿了,她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交付剩余安置房或按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然而,对方却让她与街道办沟通。面对征收部门如此踢皮球的行为,邱女士想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剩余的拆迁补偿还能主张吗?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征收部门将具体事务委托给街道办,不改变其最终的法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因此,邱女士可以先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提起诉讼以寻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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