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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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维权过程中,不少当事人在遭遇裁判不公、审判程序违法或执行乱象时,会陷入“不知道该找谁救济”的困境。
那么,当事人对行政案件中的违法情形,应当如何救济?
法律规定,行政案件中,针对生效裁判错误、再审处理不当、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违法这四类核心情形,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若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义务承继者也可依法申请监督。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为您详细解读每类监督情形的适用场景、认定标准及实操要点:
一、核心监督情形:四类情形可直接申请检察监督
1. 再审申请被驳回/法院逾期未处理再审申请,且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
这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检察监督情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若遇到两种情况,即可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是法院明确驳回再审申请;二是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超过法定审查期限仍未作出任何裁定。
2. 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若当事人已经经历再审程序,但对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不服,认为存在错误的,也可申请检察监督。这里的“再审裁判错误”,既包括再审维持原判但原判实质错误的情况,也包括再审改判、发回重审过程中出现的新错误,比如再审遗漏关键诉讼请求、采信伪造证据、适用法律条文错误等。
3. 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检察监督不仅针对裁判结果,也覆盖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即便裁判结果看似“合理”,也可申请检察监督。常见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包括: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滥用审判职权拖延审理、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或举证权、收受当事人财物或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枉法裁判等。
4. 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诉讼的执行环节是权利实现的关键,若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申请检察监督。常见的执行违法情形包括: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违法处置执行标的物(如低价拍卖、擅自变卖);对应当执行的财产拖延执行或消极执行;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案款管理混乱、截留挪用等。
二、特殊主体规定:当事人死亡/终止,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申请
除了当事人本人,法律还明确了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资格。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死亡(自然人)或终止(法人、其他组织),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如自然人的继承人、法人的合并/分立后的主体、债权债务受让人等),可依照上述四类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检察监督是行政诉讼维权的重要兜底渠道,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能借助检察权纠正司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若对自身案件是否符合监督条件、申请材料如何准备、申请流程怎么走等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维权方案,避免因对规则不熟悉而错失救济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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