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常骑车回家,狗突然冲出来就扑向我,大腿被咬得火辣辣地疼。”2025年6月30日21时,文昌市会文镇某村张某经历了一场突如其来的惊吓。当晚,他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同村养殖户晏某家附近时,晏某饲养的一只拉布拉多犬挣脱束缚,猛地扑向他,将其右臀部咬伤。这起看似清晰的“狗咬人”事件,却在赔偿问题上陷入了拉锯战。无奈之下,张某将晏某起诉至法院。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晏某向张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862.52元,但驳回了张某索赔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夜晚骑车回家遭遇大狗扑咬
2025年6月30日21时许,忙碌了一天的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着熟悉的村道回家。途经邻居晏某家附近时,意外发生了。晏某饲养的一只拉布拉多大狗突然从一旁窜出,对他进行扑咬,致张某的右臀部被咬伤。
受伤后,张某立即找到晏某理论。晏某查看发现张某大腿上有一块指甲盖大小的皮损,并未见明显出血。她承认是其养的狗惹了祸,并催促张某“快点去打疫苗”。此后,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张某坚持报警处理,民警到场后,建议先行就医。
当晚,张某前往文昌市某医院急诊。诊断结果显示:右臀部狗咬伤(Ⅲ级)。医生为张某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首针狂犬疫苗,并告知需后续定期接种。这次就诊,花费了近2000元。在随后的一个月里,张某又4次往返医院完成全部疫苗接种,累计医疗费达3296.82元。此外,5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张某也花了565.7元。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将晏某诉至文昌市人民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52.82元。
判决:饲养人未管理好犬只,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晏某辩称,当时狗并没有用牙咬张某,而是因为张某骑车较快,狗追逐电动自行车,张某急停时被狗的嘴部“撞”到了,导致轻微擦伤。村里不止她一家养拉布拉多犬,但出于邻里情面,她当时才承认是她的狗咬了张某。晏某还表示,打狂犬疫苗一般只需几百元,而张某注射了昂贵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白蛋白”(实为人免疫球蛋白),属于不必要的过度医疗,是“浪费”。同时,晏某坚决不同意承担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晏某侵权责任成立,不容推诿。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双方陈述,确认了“晏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张某”这一基本事实。无论犬只是“咬”还是“撞”,其扑咬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受伤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晏某作为饲养人,未管理好犬只(挣脱拴绳),且犬只未接种疫苗,其责任无可推卸。
法院认为,张某根据医院Ⅲ级暴露的诊疗规范,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疫苗,是必要且合理的处置,并非过度医疗。因此,医疗费获得支持。565.7元的交通费有票据为证,与就医次数相符,予以支持。
但张某未能提供医院开具的需要休息的医嘱证明。仅因接种疫苗而主张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该案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张某也未举证证明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文昌法院判决晏某向张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862.52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受害者索赔需有凭有据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进行了分析。
符雯妃分析,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是个人自由,但管理好动物、防止其侵害他人是法定义务。一旦发生损害,饲养人将面临无条件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
符雯妃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负责,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这种规定旨在强化饲养人的管理责任,促进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伤人事件发生,从而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案中,晏某的犬只未注射疫苗且挣脱束缚,存在明显的管理过失,最终承担近4000元赔偿是法律的必然结果。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见,养狗不是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如果饲养的犬只伤了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符雯妃表示,在该案中,张某之所以能获得大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的支持,得益于其完整保存了所有医疗票据和交通支付凭证。相反,其误工费请求被驳回,正是吃了“证据不足”的亏。同时,损失赔偿范围是以“必要性”和“严重性”为界。对于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或非物质损失,法律认定则较为严格,需要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提供休息证明、伤残鉴定或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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