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受贿行贿一起查”已不再是口号,而是雷厉风行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对于向三人以上行贿、在重点工程领域行贿等七类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将从重处罚。
面对收紧的法网,涉案企业家该何去何从?作为深耕职务犯罪领域的专业律师,张智勇律师结合最新法规,为您梳理行贿罪辩护的两条生命线。
一、罪与非罪:被动勒索与谋取正当利益
行贿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给予财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要件。这是辩护律师最重要的突破口。
1.被勒索≠行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家是为了工程款结算、证照办理等原本合法的利益,被迫向官员“进贡”。如果能通过微信记录、证人证言还原出官员“卡脖子”、“暗示索要”的情节,且企业谋取的是合法的应得利益,这将是争取无罪的强力理由。
2.谋取利益的正当性
如果企业通过送钱只是为了加快流程(如加急办理),而并未违反实体法律规定(如本身完全具备资质),在某些司法判例中,这可能不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量刑之辩: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
将“个人行贿”辩护为“单位行贿”,是减轻刑罚的关键。
个人行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期仅为五年。
在张智勇律师经办的案件中,我们会重点审查三个要素:
决策意志:行贿行为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或管理层集体决定?
资金来源:行贿款是否来源于公司账户或报销款?
利益归属:行贿所得的工程项目或资质是否归属于公司?
只要证据链能证明这是为了单位利益的集体意志体现,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而大幅降低责任人的刑期。
这是近年来刑事辩护最大的红利。对于涉嫌行贿的民营企业,如果企业认罪认罚,并承诺建立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如果企业在考察期内完成了合规整改,建立起了反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制度,检察院最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不仅免除了企业家的牢狱之灾,更保住了企业的经营资格,避免了“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悲剧。
结语
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时代,行贿罪的辩护空间并未完全封闭,而是对律师的专业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精准区分罪名到启动合规整改,每一步都关乎自由与生存。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诈骗、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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