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肖某到西安旅游时,经朋友介绍结识男子薛某,相识当天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不料薛某竟偷偷拍摄亲密视频并转发给朋友,肖某发现后先报警控告强奸未果,随后以侵犯隐私为由将薛某告上法庭,索赔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薛某构成隐私侵权,但因肖某未能证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最终判决薛某赔礼道歉并赔偿833元必要支出。本文通俗解读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教你认清隐私保护的边界与维权要点。

一、事件始末:相识即发生关系,偷拍转发引纠纷

2025年1月15日,四川女子肖某来到西安旅游,原本是一场放松身心的旅途,却因一次偶然的相识陷入了麻烦。隔天晚上,肖某在和朋友吃饭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当地男子薛某。饭局结束后,薛某主动提出送肖某回酒店,两人相谈甚欢,随后在次日凌晨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可让肖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薛某竟然偷偷用手机拍摄了视频,而且还把视频发给了自己的一位朋友。事后,肖某发现了这件事,瞬间又气又慌,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严重侵犯,当即找薛某沟通,要求对方删除视频并给出说法,可薛某的态度让她无法接受。

沟通无果后,肖某选择报警,控告薛某强奸自己。但警方经过详细调查后查明,肖某与薛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并不存在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形,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强奸没告成,但肖某咽不下这口气——自己自愿发生关系,不代表同意被偷拍,更不代表视频能被随意转发。于是,她一纸诉状将薛某告上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薛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检查费等共计15135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总索赔金额高达6.5万余元。

法庭上,薛某却拒不认责,还倒打一耙:一方面声称肖某控告自己强奸是“诬告陷害”,肖某本身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辩解自己拍摄视频只是“私人记录”,转发给朋友是“操作疏忽”,而且发送后立刻撤回了,没有造成二次传播,也没对肖某造成实质性影响。更重要的是,他已经被警方行政拘留6日,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不该再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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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1:自愿发生关系,就可以偷拍转发吗?隐私保护的红线不能碰!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既然是自愿发生关系,薛某拍视频、发朋友的行为真的违法吗?答案是:当然违法!这背后涉及到每个人都该重视的法律知识点——隐私权的绝对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男女之间的亲密行为,属于典型的“私密活动”,不管双方是否自愿发生关系,只要没有明确同意被拍摄、被传播,任何一方擅自拍摄、转发相关视频的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中,薛某的行为有两个明显的违法点:第一,未经肖某同意,偷偷拍摄两人的亲密视频,本身就侵犯了肖某的隐私;第二,将拍摄的隐私视频转发给他人,哪怕是“误发”“立刻撤回”,也已经构成了隐私泄露,侵犯了肖某的合法权益。

可能有人会觉得“误发不算故意,应该免责”,但法律明确规定,侵权责任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薛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拍摄、转发隐私视频可能带来的后果,却依然实施了该行为,即便转发是“疏忽”,也存在明显过失,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会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到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也正是警方对薛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处罚的法律依据,足以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三、法律解读2:索赔6.5万只获赔833元,判决背后的法律考量是什么?

法院最终的判决让很多网友意外:明明薛某侵犯了隐私,为什么肖某6.5万的索赔只支持了833元?这其实是法院基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公正判决,核心考量有三点:

第一,行政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薛某认为自己已经被行政拘留,就不用再赔偿,这是典型的法律误解。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简单说,拘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惩戒,赔偿是对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补偿,两者互不冲突,薛某不能以被拘留为由拒绝赔偿。

第二,赔偿金额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肖某索赔的15135元中,法院只支持了833元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因为这部分费用是处理隐私被泄露事宜产生的“必要支出”,有相关票据佐证;而其余的手机费、检查费等,因无法证明与薛某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所以未被支持。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只有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肖某虽然主张5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因薛某的行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比如确诊精神疾病、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等),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诉求。

不过,法院明确支持了肖某要求薛某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据是《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责任方式要与行为造成的影响相当。这也意味着,薛某不仅要赔钱,还要公开向肖某道歉,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结论:自愿不等于默许,这些隐私保护常识一定要记牢!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亲密关系中,隐私保护同样不能忽视,哪怕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也不能擅自跨越他人的隐私边界。案件留下的讨论,值得每个人深思:

1. 薛某偷拍转发隐私视频被拘留又赔钱,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对于亲密关系中的隐私侵权,你认为该如何加大惩戒力度?

2. 肖某索赔5万精神损失费未被支持,有人觉得“隐私被侵犯就该赔精神损失”,也有人认为“没有严重损害就不该赔”,你站哪一边?

3. 日常生活中,除了亲密行为,还有哪些行为容易侵犯他人隐私?遇到隐私侵权,该如何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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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件细节均来自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