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文山(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弈佳(邢台市检察院案管与技术部)。
来源:《中国检察官》2025年第21期;节选自《检察机关“每案必检”的地方实践与审思》,本推文题目为“检察实务”公众号所加。
(一)“全覆盖”要求与资源瓶颈的差距
“每案必检”作为提升案件质效的重要机制,其全面覆盖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严峻挑战。在案件基数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检察院,由于专职评查人员配备普遍不足,承办检察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需承担大量案件评查任务,这种资源紧张的状态可能导致工作重心偏移,被迫简化评查流程,使得评查工作存在流于形式的风险。如何在保证覆盖面的前提下确保评查的实效性,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与尺度的统一难度大
最高检发布的各类文件为评查提供了基本框架,将宏观原则转化为各地检察院在案件中的统一、可操作的标尺。尽管规定了对案件评定的等次,但评定过程中往往缺乏精确的量化刻度。例如,一份文书存在个别错别字可能被定性为瑕疵,若关键法律条款引用错误,是否必然构成不合格。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查人的个人经验、专业判断等主观因素,导致“同案不同评”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检察院承办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用统一的标准很难精准衡量其真实的办案质量。
(三)智能系统赋能与人工裁量的冲突困境
智能评查系统在评查压力、评查程序等方面切实提供了帮助,但其目前仍较多集中于程序性、形式化问题的筛查。对于需要深度法律推理和价值判断的实体性问题系统的判断力有限,甚至可能因算法缺陷或数据偏见产生误判。这使得人机协同的理想模式在落地时,可能面临“机器管不好,人力跟不上”的尴尬。
(四)结果运用与激励、追责之间的平衡难
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检察官的绩效考核等机制挂钩,初衷是通过建立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倒逼检察官提升办案质量和责任意识。如果评查标准过于严苛,可能会使检察官产生“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避责心态,倾向于选择风险更小、更保守的案件处理方式。如果评查风险的问题仅是“一评了之”,难以引起办案人员的真正重视、增强整改动力,从而使整个评查机制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因而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
(五)案件质量评查与检查贯通效果不足
案件质量检查主要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侧重于办案过程中的纠正;而案件质量评查则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针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复盘。若两者间的信息流转和反馈整改机制不畅,就容易导致案件管理的链条断裂。出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仅止步于个案整改,未能系统性地反馈至评查环节以引发对类案的关注;反之,评查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也未能及时有效地反馈到检查环节。这种脱节使得司法办案难以形成从“事前预警”到“事中防控”再到“事后剖析”并最终实现“持续改进”的完整闭环,导致“检查归检查、评查归评查”。
初审:刘嘉冕
复审:梁树桐
终审:程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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