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南丫岛水域撞船致1死:油轮“云鼎15”船长认罪,获刑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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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近日就一宗发生在南丫岛对开水域的致命海上碰撞案作出判决:一艘内地注册运油船在进入香港水域航行期间,与一艘本地渔船发生碰撞导致渔船沉没、1人死亡。涉事运油船船长在庭上承认相关指控,最终被判处监禁14个月。案件细节引发业内对沿岸航行、瞭望制度与桥楼资源管理的再度关注。

判决要点:法院指“反应明显过慢”,存在“持续及累积的疏忽”

据公开报道,法院在量刑时强调,船长作为航行安全的最终责任人,应当在高密度航区保持充分警觉并作出及时、有效的避碰决策。然而,本案中船长在发现风险后采取行动的时机偏晚、处置节奏迟缓,导致风险未能在早期被化解。

法院同时指出,事故并非单一错误引发,而是多项关键安全控制缺失所叠加形成的结果,属于“持续及累积的疏忽”。在发生人员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的前提下,法院综合案情与认罪因素,最终判处被告入狱14个月。

事故回顾:运油船清晨进入香港水域,渔船沉没,81岁船长遇难

案情显示,事故发生在2024年11月17日清晨。涉事运油船当时正前往广东惠州执行燃油运输任务,清晨约4时许进入香港水域航行。与此同时,一艘本地渔船正按既定行程驶往香港仔避风塘进行渔获交易。

两船随后在南丫岛对开海域发生碰撞,渔船在短时间内沉没,船上人员落水。救援行动中,多名落水者获救并送院治理,但渔船船长失踪。其后,遇难者遗体于同月下旬被发现,事故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法庭披露的关键疏失:未设瞭望、未鸣笛示警、临近才采取动作

从法庭披露的主要情节看,争议焦点集中在“基本航行安全制度是否被严格执行”。公开报道提到,案发时船上未能落实应有的瞭望安排;在夜间或清晨、交通流复杂水域航行时,持续有效的瞭望和值守对风险识别至关重要,而该环节的缺位直接压缩了预警与决策窗口。

此外,案件亦涉及警示与沟通手段的使用问题。相关描述显示,船长在发现对方船只灯光后,更多采用灯光照射等方式提示对方,但未能形成足够清晰、及时的标准化示警与避碰链条。在两船距离进一步缩短后才采取更强烈的操船动作,最终仍未能避免碰撞发生。

公开报道还提到航线选择因素:涉事运油船并非始终沿标绘航道航行,而是以更“直接”的方式走捷径进入香港水域。对繁忙水域而言,偏离交通组织与既定航路往往意味着不确定性上升,目标交汇更复杂,对桥楼团队的态势感知与决策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也更容易把局部失误放大为不可逆的事故后果。

行业观察:繁忙水域“走捷径”的代价,往往是系统性风险叠加

从航运安全管理角度看,本案呈现出典型的“系统性风险叠加”特征:航次计划与航路选择、驾驶台资源配置、瞭望制度执行、风险评估与避碰决策节奏、以及警示与沟通手段的标准化程度,任何一环出现松动,都可能在高密度航区被迅速放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沿岸航行与进出港水域,船舶往往面对多类型船舶混行、目标变化快、交汇频繁等情境。此时“节省一点时间”的航路选择,可能换来更高的风险暴露;而“少一道程序”的值守安排,可能导致风险识别延迟;“晚几分钟”的决策,可能直接决定事故是否发生。对管理公司与船队而言,这类事件往往不是靠单次培训即可解决,更需要通过制度刚性、检查闭环与日常航行纪律来降低人为偏差。

一宗发生在清晨时段、看似短时间内发生的碰撞事故,最终演变为人员死亡与刑事判罚,背后折射的是航行安全基本要求被弱化后的现实代价。随着沿岸运输与跨境航行活动持续活跃,船东与管理公司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需要把合规航路、瞭望值守、驾驶台资源管理与避碰决策纪律作为不可妥协的“底线工程”。

对行业而言,这起案件的意义不止于个案结果,更在于提醒所有运营方:事故往往不是“突然发生”,而是在一系列可被提前纠正的偏差累积后,才以最极端的方式呈现。只有把日常航行中的每一个“应该”,都落实为可检查、可追溯、可执行的标准动作,才能真正把风险挡在事故发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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