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月16日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相关政策有效期将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此次延续的优惠政策覆盖公租房建设、运营和流转的多个环节。在建设阶段,对于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环节涉及的印花税

在房源筹集方面,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在运营与保障环节,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但要求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租金收入。此外,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需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须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纳入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相关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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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市场资讯

作者:观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