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冬季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有力震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整治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确保全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江西省公安厅对5起打击查处的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案例一:宋某某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25日,万载县公安局马步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马步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12月29日,万载县公安局会同该县烟花爆竹“打非”办开展联合行动,打掉藏匿于马步乡一废弃石场的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生产“湘30”爆竹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雷某某,并查获用于非法生产的硫磺、高氯酸钾等原材料300余公斤。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等2人现已被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二:祝某某等人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2日10时许,群众通过上饶市信州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二维码举报称,辖区内有人在沙溪镇向阳村和沙溪镇油麻坞村非法储存了大量烟花爆竹。接到举报线索后,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迅速开展工作,在信州区沙溪镇苎麻产业园夏布大道旁集装箱工棚内发现烟花爆竹1.3万余件。经查,该批烟花爆竹系六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非法储存,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姜某某、何某钦、何某火、何某旺、许某某等6人已被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三:邹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花费约8万元从南昌等地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自己房屋用于销售。2025年1月14日,庐山市公安局在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家中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561件,以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2025年12月22日,经取证评估后,依法立刑事案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龚某某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
2025年12月,违法嫌疑人龚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入烟花爆竹,并自行运输存放至其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红书发布售卖烟花的广告并与客户联络后,再将烟花送货上门。2026年1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对违法嫌疑人龚某某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收缴烟花爆竹17箱。违法嫌疑人龚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五:李某等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2026年1月,上栗县公安局长平派出所联合长平乡应急办开展道路查缉行动,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可疑车辆,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230箱。经查,上栗县某烟花爆竹厂朱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司机李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李某被抓后,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目前,上栗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来源:江西公安
值班编校:胡梦婷、徐贵保
值班主任:齐菲斐
值班编委:黄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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