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市说新语公众号发文称,该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表示,为督促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一共有33条,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了6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适用的范围。《规定》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全部纳入了监管的范畴。从直播平台到直播间,再到主播和MCN机构,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旦出了问题,该是谁的责任,谁就得负责,谁都别想逃避责任。

二是压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平台要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等制度措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规定》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在网售食品领域的“责任田”。不管你平台的“田”里种的是“草”还是“稻谷”,平台都得管,都得负责。

三是区分了不同主体的责任。针对不同直播形式的特点,《规定》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需要公示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也就是说,“做食品的”如果开直播,必须要有相应资质;假如你是“纯带货的”,那么你就必须要加强选品把关。谁都不能糊弄消费者。

四是细化了禁止性的要求。《规定》明确了13类不得直播经营的食品,规范直播宣传行为,严禁虚假宣传和混淆食品类型等行为。这就相当于给直播带货列出了一张“直播禁售食品的负面清单”。凡是在清单上的食品,在直播间里坚决不能卖。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千万不要去买。

五是强化了监管的措施。《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到日常的监管和年度抽检计划中,明确技术监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

六是完善了消费者的保护。《规定》要求平台必须开通便捷投诉举报功能,及时处置消费者的诉求。这样一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直播带货监管和执法的时候,就有了更多的抓手和依据,消费者维权也有了更多的底气。

其还称,《规定》就专门针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管控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举措,对平台明确了刚性的要求。一是建立全链条审核机制。《规定》明确,平台需要对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资质、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并且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对于首次开展食品直播的营销人员,必须核验身份信息并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必须杜绝“无资质直播”“无培训上岗”的现象出现。

二是创新风险管控体系。《规定》要求,平台必须结合食品类别、交易规模和风险状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将直播间运营者资质、禁售食品排查、直播行为规范等,作为重点管控内容;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主动识别风险,即时推送风险提示。

三是健全内部管理架构。《规定》强调,平台必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平台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且明确其岗位职责;平台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还需要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确保风险问题及时解决。

四是强化违法处置力度。《规定》要求,平台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后,必须立即制止并且报告监管部门,同时根据违法情节,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平台接到监管部门通报后,必须及时落实相应的管控要求,坚决杜绝“以罚代管”“放任不管”。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副司长母兰还指出,新规对禁止性规定的细化,主要是针对监管实践中最突出、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三大痛点:一是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流入直播间;二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如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暗示疾病治疗功能;三是食品类别混淆、信息不实,误导消费者判断。

针对这些痛点,《规定》明确了两大核心禁止要求:

一是明确13类直播间禁售食品,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这些规定直接回应了消费者最关心的食品安全底线问题,为直播间食品划定“红线”。

二是细化10项直播行为禁令,重点解决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等问题。包括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不得虚假宣传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同时明确规定,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这些规定针对直播间“滤镜带货”“夸大宣传”、混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等乱象,为食品直播行为明确“底线”。

(“市说新语”公众号)

(编辑:王璨 林辰)